财务和经济活动管理办法
审[2013]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学校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以及“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处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勤俭节约,正确处理各项财务和经济活动关系。
第三条 审计处财务和经济活动是指本处经费预算编制的管理、收入的管理、支出的管理、票据的管理、资产的管理、经济合同的管理、奖酬考核和分配的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 预算编制的管理
第四条 审计处的预算是指根据本处事业发展需要编制的年度经费支出计划。
第五条 财务秘书须按计财处要求和本处《“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在规定的时间内草拟本处年度经费支出预算申请,经处务会集体研究决定,报学校预算管理决策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收入的管理
第六条 审计处的收入指出售标书收入、捐赠收入等其它收入。
第七条 审计处应按照“收支两条线”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将收入纳入计财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八条 各项收费及时上交计财处,交款时由相关工作人员填写交款单,并经与收费项目相关的处领导确认。
第四章 支出的管理
第九条 处长为本处的“财务一支笔”,各项支出一律由“财务一支笔”审批,处长临时离岗不能履行审批职责时,可授权副处长代理审批。
第十条 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支出为审计处的大额度支出,必须由处务会集体研究决定后执行。
第十一条 各类支出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在相关项目经费中列支,并保证专款专用。
第五章 票据的管理
第十二条 审计处不能擅自印制或购买票据,由本处财务秘书在计财处申领票据。
第十三条 开具票据时只能开具与申请内容一致的收费项目,严禁开具与收费项目不一致的票据。
第十四条 财务秘书要按照《西南交通大学票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做好票据的使用、保管、上交等工作。如因工作岗位调整时须到计财处说明情况,办理票据交接手续。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
第十五条 审计处的办公用房按照学校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出租、出借。
第十六条 审计处的设备包括学校配置的和审计处自行购置的办公设备。审计处自行购置的办公设备,应到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登记,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审计处应按照学校设备管理规定,每年自行清查一次办公设备,核对账、卡、物相符情况,并将自查结果报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
第十八条 对报废、报损、报失的设备,由设备使用人提出申请,经处领导审批后报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鉴定、批准。
第十九条经批准允许报废、报损的设备,应交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统一处置,审计处不得擅自处置。
第七章 经济合同的管理
第二十条 审计处的经济合同是指由校长或校长授权委托的副校长(或部门负责人)与中介机构签订的项目委托审计合同、咨询合同等经济合同。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应按照《西南交通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西交校计财【2009】13号)的规定,负责合同文本的拟定、审签、会签、报批、归档。
第二十二条 经济合同签订权限:合同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授权处长签订,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由校长授权主管副校长签订,10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由校长签订,并报学校法律顾问审查。
第八章 奖酬考核和分配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实行年终业绩考核制度,根据考核情况发放奖酬。
第二十四条 奖酬的分配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充分贯彻“民主集中制”的思想,最后由处务会研究决定。
第九章 财务公开及监督
第二十五条 由处长在全处大会上公开本处的预算及财务收支情况。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财务和经济活动接受全处工作人员的监督。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零一三年六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