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学院
内部审计人员行为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内部审计人员职业行为,严肃审计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审计机关文明礼仪公约》、《文明审计暂行办法》、《第1201号-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和
攀枝花学院内部审计工作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旨在强化内部审计人员忠诚、清廉、依法、独立、奉献的品格和作风,打造政治坚定、务实高效、纪律严明、业务精湛的审计工作队伍。
第三条 学校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执行公务和其它工作中应当遵守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声誉。
第二章 政治修养行为规范
第四条 保持坚定的政治立场。树立牢固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自觉和党中央保持一致,做到顾全大局,令行禁止;自觉遵守上级审计机关及学校的各项制度和决议,主动维护学校审计部门的形象。
第五条 坚定理想信念,自觉成为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对党忠诚、爱岗敬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六条 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培养终身学习的能力,养成主动学习、持续学习的习惯。坚持理论武装,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养和业务理论水平,以适应审计工作发展的需要。
第三章 职业道德行为规范
第七条 严格执法。审计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的审计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规范审计行为,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第八条 正直坦诚。审计人员应当坚持原则,不屈从外部压力;不歪曲事实,不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维护公共利益和学校利益。
第九条 客观公正。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和态度,以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审计结论,实事求是地做出审计评价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定性准确、客观公正。
第十条 勤勉尽责。审计人员应当爱岗敬业,勤勉高效,严谨细致,认真履行审计职责,保证审计工作质量。
第十一条 保守秘密。审计人员应当保守其在执行审计业务中知悉的组织秘密、商业秘密;对于执行审计业务取得的资料、形成的审计记录和掌握的相关情况,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十二条 保持独立。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审计独立性,不得参加影响审计独立性的活动,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管理活动。
第十三条 团结共事。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应团结协作,互相支持,互相帮助,互相配合,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自觉接受监督。严格遵守各项规章规定,积极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
第四章 文明审计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当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准确使用工作称谓和文明用语,遵守被审计单位工作秩序和办公场所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应当爱护办公设备和通信设施,节约使用办公用品,自觉保持审计现场整洁有序。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时,应当做到文明有礼、语气和蔼。对被审计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审计人员应当认真履行交接手续,妥善保管和使用,防止资料丢失和损毁,临时拆散的账簿或临时标记的账页等,在归还时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沟通情况或交换意见时,应当态度诚恳、有理有据、不卑不亢。对存在分歧的事项,应当虚心听取意见、实事求是、客观分析、以理服人,不得主观臆断、盛气凌人、以监督者自居。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遇到被审计单位故意刁难时,应当沉着冷静、从容应对、依法办事;遇到威胁或干预行为时,应当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屈从于压力,不受人情、关系的干扰和影响;面对诱惑时,要不为所动。相关情况要及时报告相关负责人,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领导。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结束时,应当及时、完整归还办公场设备、用品和所借阅的资料。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审计人员职业行为规范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学校内部审计工作人员。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二0一八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