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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学院基本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办法
2017-12-26 15:51  

攀枝花学院基本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办法

攀学院〔201513

为了进一步规范以学校为投资主体的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活动,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有投资项目招标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攀枝花学院维修工程管理办法》(攀学院〔201512号)的规定,为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以学校为投资主体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防洪、抢险、绿化等相关配套工程等基本建设工程招标活动(含招标、比选和竞争性谈判)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对基本建设工程招标的领导和监督:

(一)成立攀枝花学院基本建设工程招标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基本建设的副校长担任,成员为纪委办(监审处)、计财处、办公室、后勤管理处负责人,负责招标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二)招标领导小组下设评标委员会及招标监督小组。

1.评标委员会由分管基本建设的校领导任主任,组成人员为计财处、纪委(监审处)、办公室、后勤管理处负责人及1-3名相关技术专家。专家库人员由后勤管理处与监审处共同商定,由后勤管理处负责日常管理,开标前由监审处会同后勤管理处共同确定评标专家。

2.招标监督小组由校纪委书记任监督组长,成员为纪委、监审处的相关人员,负责对招标全过程监督。

(三)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评标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其办公室主任均由后勤管理处处长兼任,负责招标及评标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三条 学校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结果,由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校务会提交评标报告,经校务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招标方案和招标文件由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经评标委员会和监督小组研究审核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单项投资估算价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基本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服务或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监理服务等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招标。其招标办法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业主代表由分管校长在开标前从招标领导小组中指定人员担任。

第六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根据国家、省、市及学校有关规定,原则上应纳入四川日报比选网挂网比选,不能挂网比选的纳入政府采购中心招标,既不能挂网又不能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实行校内招标:

(一)单项投资估算价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基本建设项目。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服务。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监理服务。

第七条 校内招标由学校招标领导小组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由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招标文件,在校园网发布招标公告,并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及学校招标文件要求对各报名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初步合格投标单位。

(二)校评标委员会按照国家《招标法》有关规定及招标文件的要求对各投标文件进行逐一评审,按照评标办法对各投标单位进行打分并排序。

(三)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以招标领导小组名义将整个招标过程及评标情况向校务会提交书面报告,由校务会审批后确定中标单位。

第八条 单项投资估算价在30万元内的基本建设项目采用直接委托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委托工程原则上应先委托后施工,委托项目应签订工程合同,合同由后勤管理处预算科会同工程科拟定。单项投资估算价5万元及其以下基本建设项目施工和勘察、设计、监理服务的由后勤管理处处长签订;单项投资估算价5万元至30万元的基本建设项目施工,由后勤管理处处长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签订。在紧急情况下,5000元以下的防洪、抢险、救灾等工程,由后勤管理处工程科口头请示处领导、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10个工作日内补充签订合同。

第九条 以委托方式发包的工程结算按当期现行定额四级四类下限取费,材料价格参见委托时当期攀枝花地区材料信息价执行。信息价上没有的材料价格由甲乙双方共同进行市场询价后协商确定(该部份在结算时,可不下浮)。以委托方式发包的项目结算时的下浮比例:5万元及其以下的,下浮5%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下浮比例按照5%-15%线性插入法确定,因特殊原因造成30万元以上的仍按照下浮15%执行,所有项目的结算值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10%。委托工程的零星点工,按攀枝花当期定额结算,不下浮。

第十条  对基本建设项目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服务单位的要求:

(一)施工单位须是三级及以上建筑施工单位,并提交加盖单位鲜章的施工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资质证书以及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量员的资质证书和社保证明各一份。

(二)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服务单位应有较高信誉,由后勤管理处工程科、综合科、合同预算科的相关人员对相应单位的服务质量、履约情况、技术水平、信誉、资质等进行全面考核,并及时将考核情况向处领导、分管校领导汇报。对其中不服从管理、服务质量低劣、缺乏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施工单位不予发包。已经发包的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后勤管理处除给予通报批评外,必要时可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按违反合同约定解除合同。

第十一条  委托单位的确定。后勤管理处工程科根据相应服务单位的技术水平、履约情况、信誉、资质等情况,原则上提出三家以上可选施工单位,报后勤管理处处务会研究确定。由后勤管理处合同预算科会同工程科草拟合同,按相关要求传阅,报分管校领导签字后生效实施。

第十二条  公开招标失败后应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三条 原《攀枝花学院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管理试行办法》(攀学院〔201038号)、《攀枝花学院委托工程管理办法》(攀学院〔200687号)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原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攀枝花学院

20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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