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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学院维修工程管理办法
2017-12-26 15:50  

攀枝花学院维修工程管理办法

攀学院〔20151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维修工程管理,保证维修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工程项目及维修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维修工程是指涉及多工种交错,涵盖设施设备在内,总金额较大但经费预算在30万元及其以下的学校公共建筑、道路、水电设施、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及其它设施的维修项目。总经费预算在30万元及其以上的,按照攀枝花学院基本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办法进行公开招标。

第三条  学校维修工程由后勤管理处实行归口管理。

第四条  维修所涉及的经费支出,应严格按照学校年初经费预算执行。维修所涉及的项目有相关维修经费的应列入相关经费支出,不得再另行在学校其他经费中列支。

第五条  维修工程必须经过立项审批、合同签订、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及结算等规定程序,否则学校不承担由此发生的维修工程费用,并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后勤管理处对学校突发事件的抢修工程可进行相应应急处置,但事后应完善补充审批手续。

第二章 立项审批

第六条  维修工程需由管理或使用单位申报,列入学校年度维修计划,并进行立项管理。没有列入年度维修计划的紧急维修工程的立项,由使用单位书面提出申请报后勤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实地考察后提出可行性意见,并对同意维修的项目作出概算造价,经计财处审定资金来源、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予以实施。

第七条 维修工程立项申请为审批表(见附件)形式,主要内容包括:维修项目名称、维修原因、维修内容、经费概算、经费渠道、申报单位负责人意见(项目目标、必要性分析、工期等)、后勤管理处意见、概算造价、计财处意见、校领导意见等。

第八条 涉及实验室改建的,应附可行性论证报告,该论证报告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组织学校教务处、技术装备处、使用单位等相关单位研究后形成。

第九条 后勤管理处工程科应建立维修项目台账,对已经进行过改造的实验室,原则上五年内不得再提出改造要求。

第十条  经立项审批的维修工程须保证质量,确保五年内不得重复维修。

第十一条 经立项审批的维修工程项目在实施前,应由后勤管理处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所做实施方案的预算造价必须控制在概算造价之内,超过必须说明原因,并由后勤管理处按立项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三章 工程发包

第十二条 维修工程发包按照《攀枝花学院基本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办法》(攀学院〔201513号)执行。

第十三条 维修工程的招标文件由后勤管理处负责拟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四条 比选招标必须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五条 维修项目实行施工合同管理。由相关签发人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工程施工的具体内容和做法、质量要求、工程造价、工期、付款方式和责任义务等内容。

第四章 施工管理

第十六条 维修工程的方案设计由后勤管理处依据使用单位的要求负责审定后,方能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任何建设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质量的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十八条 施工过程中后勤管理处负责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进度和造价进行监控。

第十九条 后勤管理处应派出甲方代表,全方位、全过程对工程建设进行控制管理,同时邀请监审处参与隐蔽工程验收、室外土石方收方、非信息材料询价等活动的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 甲方代表应严格控制现场签证。施工期间不能随意突破工程的预算造价,现场代表对签证的合法、合理、真实性全面负责,现场签证必须及时,签证按照《攀枝花学院基建工程签证管理办法》(攀学院〔201514)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甲方代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工程所需的一切材料、设备、半成品符合质量标准,严禁使用不合格品。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和校规校纪,维持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和工作秩序。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污染环境,并保护基础设施。

第五章 竣工验收及结算

第二十四条 维修工程竣工后,后勤管理处应及时通报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工程验收。

第二十五条 后勤管理处应督促施工单位整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和履行保修期内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 维修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十五天内,向后勤管理处提供两套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和竣工图。

第二十七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督促施工单位清除施工现场的一切建筑垃圾,做到工完场清。

第二十八条 所有维修工程的资料中均需有后勤管理处出具的工程验收合格报告后,方可进行工程结算。

第二十九条 维修工程结算执行“三审一报告”制度,资料管理按《攀枝花学院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及资料管理办法》(攀学院〔201515号)文件执行。

第三十条 维修工程所耗水电应按学校水电管理办法据实交纳工程用水、电等费用,由计财处在支付工程款时予以扣除。

第三十一条 属于增加固定资产的维修工程,由后勤管理处协调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账手续后,方可在计财处结算付款。

第三十二条 维修工程原则上不支付进度款,工程竣工后支付项目立项概算价50%的工程款,工程结算审定后支付剩余工程款。维修工程尾款及保修款严格按照合同要求执行。保修款必须在工程保修期满后,经甲方人员现场复验并签字认可后,方可支付。

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  后勤集团公司学生公寓中心职责范围内的维修、维护项目,按照原资金渠道和原规定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如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学校后勤管理处、计财处、监审处在各自职责范围负责解释。

附件:1. 攀枝花学院新建工程立项审批表

2. 攀枝花学院维修工程立项审批表

                                                      攀枝花学院

20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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