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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017-12-20 09:13  

攀枝花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攀学院〔20158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根据《攀枝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凡通过学校购置、建设、接受捐赠、调拨、协议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产权属于学校。单位(部门)和个人只有使用权,所有学校产权的固定资产均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规范固定资产管理行为,维护学校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真实完整地反映固定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分类和计价、形成及账务管理、清查盘点、使用调剂、处置、责任及赔偿。

第二章      分类和计价

第六条 学校固定资产明细目录按教育部制定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分类方法进行管理,共分为十六类:

1.房屋及构筑物      2.土地及植物

3.仪器仪表        4.机电设备

5.电子设备   6.印刷机械

7.卫生医疗器械      8.文体设备

9.标本模型         10.文物及陈列品

11.图书          12.工具、量具和器皿

13.家具          14.行政办公设备

15.被服装具        16.牲畜

第七条 学校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1. 凡购入或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2. 自行购建的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凭材料及加工费发票,一次合计金额计价(按建造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3. 接受捐赠、无偿调入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该固定资产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4. 单价不定、耐用期一年以上且非独立使用,专为别的固定资产配套使用的设备,属附属设备或附件,应作为固定资产增值登记入帐;

5. 在原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帐;

6.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新旧程度参照同类产品估价入帐;

7. 用外币购置的进口固定资产,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进口商品检验、检疫费,运杂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等计价入帐;

8. 购买车辆应加上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

9. 建设项目已实际投入使用但超时限未办理竣工决算的,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对建设项目的实际投入暂估入账,转作相关资产管理。

第八条 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但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增减其原值,并分别处理有关帐目

1.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

2. 成套设备增加附件或改制而提高功能,按购进或改制开支的费用增加其原值,因损毁拆除或减少其原有一部分附属配件时,应减少其原值;

3. 根据实际价值重新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4. 发现原固定资产记帐有误。

第九条 固定资产原值出现增减变动时,相关部门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交资产管理处进行账务调整。

第三章形成及账务管理

第十条 各单位(部门)新购置的固定资产,不论经费来源,经验收合格后,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入账登记手续。务必预先填写好《攀枝花学院资产验收单》(见附件,含:<攀枝花学院仪器设备验收单><攀枝花学院家具验收单><攀枝花学院低值品验收单>,以下统称:<攀枝花学院资产验收单>)。

第十一条 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由接收单位(部门)填写《攀枝花学院资产验收单》。

第十二条 各单位(部门)凭《攀枝花学院资产验收单》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审签上账手续。经办人员须为参与资产验收工作的具体工作人员(学校在编人员)。

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处对《攀枝花学院资产验收单》相关要素完备性、符合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方能进行账务登记、打印设备标签,并作为财务报账的依据之一。经办人员领取设备标签后,须及时粘贴到相应设备的醒目位置,同时做好实物管理。

第十四条 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在项目决算完成后,使用单位(部门)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入帐手续。

第十五条 盘盈的固定资产,由实物所在单位(部门)根据固定资产盘盈报告、《攀枝花学院资产验收单》等手续到资产管理处对其固定资产进行账务登记。

第十六条 盘亏的固定资产,由实物所在部门分清责任人,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后,由资产管理处报校务会审核,经上级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资产管理处汇同财务处对资产进行消账处理。

第十七条 计划财务处设置固定资产总帐、分类账;资产管理处设置固定资产总帐、分类明细帐、分户明细帐、仓库明细帐;归口管理部门设置分类明细账。归口管理部门定期进行账物核对,定期与资产管理处进行账务核对;资产管理处定期与计划财务处进行帐务核对,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

第十八条 归口管理部门对所管辖的固定资产设置分类、分户明细帐,并将资产增减变动手续交资产管理处设置总帐。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单位(部门)由资产管理员建立本单位(部门)的分户明细帐,定期与资产管理处进行帐务核对,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

第四章 清查盘点

第二十条 资产管理处每年对全校固定资产进行不定期的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帐、实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归口单位(部门)须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归口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形成资产清查报告,并报送资产管理处。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部门)资产使用(管理)人应经常查看所管辖的资产,有异常情况立即向管理员汇报;资产管理员应定期完成本单位(部门)固定资产的账、实核对,并将结果向本单位(部门)行政第一负责人汇报,对核对中出现的差错应及时查明原因予以更正,确保固定资产所有信息与账面信息完全相符。

第五章 使用调剂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各归口单位(部门)和固定资产的使用单位(部门)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加强固定资产的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爆、防锈、防蛀、防盗等工作,依据相应保管和养护制度对固定资产进行保养、维护。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学校固定资产拆卸、改装、调拨、丢弃或带出校外,不得将其挪作他用,也不得出借、更换、转让和出租,更不准送人、私用或以其他方式改变其所有权或使用权。若因特殊情况确需外借的,须办理相关手续,损失丢失照价赔偿。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和学生在校外进行实习或科研协作,原则上应使用所在单位的仪器设备,如确需使用学校仪器设备的,应按规定办理借用手续。

第二十六条 为了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积极鼓励固定资产在校内各单位(部门)之间进行合理调配,但应先办理资产调拨手续(见附件《攀枝花学院资产调拨单》)。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调配。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调离学校或退休时,其使用(管理)的固定资产须移交给所在单位(部门),个人借用的应交回资产管理处,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或退休手续。

第二十八条 若各单位(部门)有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要及时报送,以便管理归口部门进行调剂。

第二十九条 因机构调整引起固定资产重新配置,相关单位(部门)的资产管理员应积极做好资产清查及交接工作,并将固定资产移交清册报送资产管理处进行账务调整。

第六章 处置

第三十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是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应按国家规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全校各单位(部门)占有或使用的固定资产,其产权归学校所有,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学校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二条 处置原则

1.对于无使用价值或长期闲置的固定资产,经学校同意并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资产管理处进行无偿调出或变价出售。

2.对已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使用单位(部门)不得自行拆毁或处置。确因工作需要,要利用其部分元器件或整台设备,需报请学校同意后,方可拆卸和留用,未经同意不得自行拆毁。

3.汽车报废按国家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处置认证

1.固定资产无偿调出、出售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虽未达到正常的使用寿命,但属于淘汰产品且使用成本相对较高;

2)达不到报废条件,但属于长期闲置不用的。

2.房屋、构筑物及图书的报废、报损,由资产管理处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认定或鉴定,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仪器设备报废、报损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已超过正常的使用期限,且已无使用价值;

2)因严重损坏而无法修复或修理费用接近或达到同种新产品价格的;

3)因产品更新换代或能耗大、效率低,属国家统一公布淘汰的产品;

4)严重污染环境,或不能安全运转,可能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又无改造价值的。

第三十四条 处置程序

1.无偿调出、捐赠或变价出售的程序

1)由固定资产帐所在单位(部门)向学校提出处置申请,在申请中须注明该固定资产已经不再使用及其原因;

2)经学校同意并报国有资产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由资产账所在单位(部门)将该资产交回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进行统一处置;

3)资产管理处根据情况向学校提出对该固定资产的处置建议,经校务会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4)资产管理处负责执行固定资产的无偿调出、捐赠或变价出售,处置收入上缴学校,并依据上级批文及固定资产清单会同计划财务处做消账处理。

2.报废、报损程序

1)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必须由该固定资产帐所在单位(部门)按要求填写《攀枝花学院资产报废、报损申报单》报送至学校资产管理处;

2)资产管理处对各单位(部门)的报废申请进行审核汇总后,向学校申请报废额度,并提请学校资产清查与报废鉴定小组进行报废鉴定、查验实物。贵重、精密仪器设备要由国有资产管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认定或鉴定,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资产管理处将鉴定及处理意见上报学校,经校务会同意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待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将实物进行公开招标或竞价方式拍卖处置,所处理残值收入上缴学校财务,按相关规定管理使用。

4)凡经批准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处持审批文件及资产报废清册会同计划财务处共同对报废固定资产进行账务注销。

5)处置资产运出校外,承运人须向学校门岗出具资产处置出门条(由保卫部(处)提供),门岗见出门条方予以放行。学校保卫部门应加强对货物运输车辆进出校园的管理。载货车辆驶出校园须认真盘查,严防学校资产流失。

第七章 责任及赔偿

第三十五条 发生损坏、丢失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向资产管理处、保卫部(处)报告,并按上级部门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十六条 凡因管理不善造成固定资产丢失或损坏的,当事人应按规定进行赔偿。无法确定当事人时,由该单位(部门)的资产管理员、行政第一负责人共同赔偿。

第三十七条 因机构调整交接不清导致资产流失的,由资产原所在单位(部门)相关责任人共同赔偿。相关责任人指:行政第一负责人、资产管理员、资产使用人。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赔偿按学校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附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学校各单位及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自己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攀枝花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攀学院〔2008112号)同时废止。

附件:1.攀枝花学院仪器设备验收单

2.攀枝花学院家具验收单

3.攀枝花学院低值品验收单

4.攀枝花学院资产调拨单

5.攀枝花学院资产报废、报损申报单

攀枝花学院

2015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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