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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学院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管理办法
2017-12-26 15:41  

攀枝花学院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管理办法

攀学院〔20175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履行内部审计职责,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部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地方属公办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实行必审制度。凡是学校投资的工程项目,无论金额大小,都须经审计通过后才能办理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审计分为内部审计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外部审计(以下简称委托审计)两种方式。内部审计是指由学校审计处独立实施的审计工作行为。委托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力量不足或者按规定需要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参与的情况下,将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委托给中介机构实施,为其提供必要的审计资料,由其独立完成审计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学校利用其工作结果作为审计结论的审计工作行为。

第二章  审计准备

第四条  造价咨询备选库的建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和相关管理文件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选择一定数量的中介机构。中标的中介机构进入学校造价咨询备选库,备选库中中介机构不低于5家,备选库由审计处代表学校进行管理。只有进入备选库(以下简称入库)的中介机构才具有接受学校委托送审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审计业务的资格。

第五条  入库中介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或程序,为委托人提供有偿中介服务的工程造价咨询专业机构。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相应的办公设施设备;

2)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乙级资质以上的企业;

3)执业三年以上,社会信誉好,内部已构建严格有效的项目质量控制体系,近三年内没有违反职业道德和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4)在参与学校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时,自愿接受学校的监督,具备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审计风险的能力。

第六条  入库中介机构的管理。学校每三年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重新选择造价咨询备选库入库的中介机构。学校均与入库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审计业务合同,合同一年一签,委托具体工程项目审计时还需签订项目审计合同。不保证入库的中介机构在合作期内一定获得审计业务。备选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工程项目承建单位必须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资料,并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同时作出书面承诺,不得拒绝、拖延、谎报。后勤管理处对承建单位提供的竣工资料按工程管理相关要求进行复核。

第八条  所有工程项目的审计资料由后勤管理处提供,并填写审计项目申报单,报分管后勤工作的校领导审核,经批准同意后向审计处正式提交审计项目申报单,并移交审计资料。审计资料应为原件,主要包括:

1)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各类施工合同和采购合同等文本资料;

2)勘察报告、施工图、竣工图、施工图审查文件和工程变更资料;

3)隐蔽工程、现场签证、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表、规费取费证等资料;

4)工程质量验收、工程索赔文件、工程项目结算书等资料;

5)施工图会审会议、材料市场询价、工程结算领导小组会议等纪要;

6)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出具的检验结论或者报告;

7)审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九条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1)工程结算的编制依据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完整;

2工程结算方式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

3检查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签证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4检查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签证的结算增减项目及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是否存在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只增不减从而提高工程造价的风险;

5)检查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签证的结算项目单价是否准确、合理,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

6)检查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签证的取费标准是否准确,是否与合同相符;

7)检查合同报价中未实施的项目是否已做减项处理,计算是否准确;

材料价差的调整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

8)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条  内部审计的主要事项为:

1)送审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审计;

2)对委托审计的工程项目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审计。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开展复核审计采取抽查审计的办法。原则上是抽查审计报告中工程量大、造价高的20个分部分项工程量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的审计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所形成的审计报告向校长办公会汇报,由校长办公会审定。审计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所形成的审计报告,由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签发。

第十三条  委托审计的主要事项:

1)送审金额在2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审计;

2)虽然送审金额在20万元以下,但施工复杂、问题较多、审计时间紧等因素需要委托审计的项目;

3)学校安排需要重点审计的工程项目。

第十四条  委托审计流程:

1)确定中介机构。对委托审计的送审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单个工程项目由审计处、办公室、后勤管理处、计财处组成比选小组,以抽签方式从入库的中介机构中确定委托审计的中介机构;1000-5000万元的单个工程项目由审计处、办公室、后勤管理处、计财处组成谈判小组,组织入库中介机构进行二次报价,合理低价者为委托审计的中介机构;5000万元以上的单个工程项目由国资处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公开招标确定委托审计的中介机构。

2)签订项目审计合同。审计处按《攀枝花学院经济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与委托审计的中介机构签订项目审计合同。

3)组织实施。审计处向委托审计的中介机构移交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并签订资料移交清单,中介机构在接收资料后3日内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方案,方案经审计处领导同意报分管审计工作校领导审批通过后实施。审计处牵头,后勤管理处协调审计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处理,为中介机构依法审计提供必要条件。

4)审计报告的复核审计。建立审计报告复核机制,审计处组织相关力量对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或建议,向校长办公会汇报,由校长办公会审定。

5)业绩考核。审计处根据项目审计情况,对中介机构进行业绩考核。

6)支付款项。审计处根据业绩考核情况,依据合同约定,对中介机构提出的支付审计服务费的申请进行审核,在履行完经费审批手续后由计财处及时支付。

第十五条  委托审计时限。委托审计项目应按如下时限要求审结:

1500万元以下的项目20天内完成;

25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项目30天内完成;

3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项目45天内完成;

45000万元至1亿元的项目60天内完成;

51亿元以上的项目90天内完成。

本条所规定的时限从审计处与中介机构办理项目审计资料交接手续之日起,至中介机构出具正式审计报告为止。

中介机构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项目审计的,应当提前五日提交书面延期申请报学校审计处领导同意、分管审计工作校领导批准。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工程项目的质量内控机制,对审计中取得的证据资料、得出的审计结论进行严格的层级复核,出具的审计报告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审签。

第四章  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的职责和义务。在实施项目审计工作中,中介机构应当认真履职,并按要求办理委托审计事项。

1)严格执行国家审计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行业执业准则、职业道德规范和廉洁从业纪律规定;

2)依据委托审计合同,明确委托项目的审计目标、内容、职责范围、审计时限、违约责任等相关事宜;

3)组成审计小组,拟定审计实施方案,开展具体审计工作。在审计处的组织下,积极与后勤管理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方面沟通,禁止非经审计处同意与上述单位私自沟通。依法独立向学校提交审计报告,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审计程序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审计报告及相关信息不向外泄露,不利用审计获取的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或用于其他与审计无关的任何事项;

5)审计中如发现违法违规和存在争议问题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处报告;

6)委托审计事项完成后,如实、完整地将审计过程中形成的纸质资料、电子资料以及工程项目竣工结算资料整理移交给审计处。

第十八条  回避申请。中介机构在接受委托时,有以下利害关系之一的,必须在委托后三日内向审计处主动提出回避申请,以便审计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1)承办过委托审计项目所涉及的工程概(预)算、监理、评审、过程控制等业务的;

2)近2年内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其他经济利益和业务往来关系,或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其他利害关系的;

3)机构负责人或其近亲属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中介机构应当确保参与委托审计项目的从业人员不得有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情形。

第十九条 审计费考核。中介机构通过实施审计工作获取审计费,审计费由基本审计费+审减效益费构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减相应审计费:

1)未经批准延期出具审计报告的,每延误一天,按审计费的5%处罚违约金;

2)未完成或未按质量要求完成审计任务的,不予支付审计费;

3)竣工结算项目审计金额经复核认定审计误差率超过±3%的,不予支付审计费;误差率在±3%以内的,不扣减审计费。

4)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相关义务的,不予支付审计费。

第二十条  监督处理。审计处负责对委托审计过程进行监督。如发现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的,按相应办法进行处理:

1)中介机构两次无故拒绝接受委托审计任务的,终止其当年的后续委托审计任务;

2)中介机构提供的审计(复核)报告结果严重失实、审计结论不准确,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的,终止其该项目委托审计业务,不予支付该项目审计费,取消其入库资格;

3)通过弄虚作假、串通作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委托审计业务的;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审计(复核)结果给学校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不予支付该项目审计费,取消其入库资格,若造成经济损失的,保留追索的权利;

4)中介机构审计人员如有不称职情况,学校可要求中介机构更换审计人员。若中介机构审计人员存在徇私舞弊等违反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可对其所在单位提出警告或暂停后续委托审计任务,不予支付该项目审计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入库资格。

5)不得将承担的审计项目转包或分包给其它单位和个人,否则终止与其签订的项目审计合同,取消其入库资格,并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所有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接受监察处(纪委办)、工会等具有监督职能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审计工作各参与单位主要职责:

1)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入库中介机构,以及送审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单个工程项目委托审计机构的采选。

2)办公室参与送审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委托审计机构的比选、谈判,合同会签。

3)计财处参与送审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委托审计机构的比选、谈判,合同会签以及审计费的预算安排和拨付。

4)后勤管理处负责审计项目申报,参与送审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委托审计机构的比选、谈判,对审计要求的资料进行补充和完善,审计资料移交和归档,协调、配合审计过程中涉及施工过程资料、人、现场等的复核工作,负责协调、督促施工单位到校配合审计工作,并确保在前期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所有合同中明确:竣工结算在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以学校校长办公会同意的审计金额为准;结算审计审减金额超过送审金额5%(不含5%)以上部分的基本审计费和效益审计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审减金额在送审金额5%以内部分基本审计费和效益审计费由学校承担。

5)审计处负责送审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审计;负责组织送审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委托审计机构的比选、谈判;参与审计业务合同会签、组织项目审计合同的签订;牵头处理审计过程中对涉及施工过程资料、人、现场等的复核,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向校长办公会提交有关报告材料、办理审计服务费支付的相关工作等。

第二十三条 在对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若发现结算资料不完善、不能作为准确计算工程造价的依据时,审计处有权要求后勤管理处进一步明确、补充有关内容或返回后勤管理处,要求其做进一步完善。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原则上不直接接收施工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资料。不满足学校工程管理相关规定的资料不能作为审计依据。

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结算手续,预付项目工程款应留足尾款。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前累计付款(含建设方提供的材料)不得超过中标价或合同价的约定比例

第二十六条  如在工程项目结算审计中,发现有违纪违规行为,审计处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处理意见或向学校监察处(纪委办)移送有关违纪线索。触犯法律的,由学校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工程项目审计申报单》(表一)

2.《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资料承诺书》(表二)

3.《工程项目竣工结算资料送审签收记录表》(表三)

4.《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表四)

5.《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复核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表五)

                                                       攀枝花学院

                                                    2017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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