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学院采购招标监督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学校采购招标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督人员是指在学校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招标现场从事监督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监督人员采取公开征集、单位部门推荐与自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组成一定数量的监督人员备选库。
第四条 资产管理处、审计处共同负责监督人员备选工作库的管理,提高监督人员的自律意识,规范监督人员的监督行为,充分调动监督人员参与监督工作的积极性。
第二章 监督人员资格条件
第五条 监督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采购招标监督过程中能做到遵规守纪、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二)应具备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愿意参加学校采购招标监督工作。
(三)具有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熟悉采购招标工作流程,能胜任监督工作。
第三章 监督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监督人员在学校采购招标监督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学校采购招标制度及相关情况有知情权。
(二)对供应商所供货物情况和服务质量有监督权。
(三)在采购招标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情况时,有提出采购招标活动终止的建议权。
(四)按规定获得相应的监督工作劳务报酬,以工作量大小,按200元-400元/次标准计发劳务费,涉及的费用从审计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七条 监督人员在学校采购招标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为学校采购招标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监督记录。
(二)遵守采购招标监督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采购招标评审的相关情况。
(三)发现供应商在学校采购招标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学校负责采购招标监督工作的部门或领导报告。
第四章 监督人员的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 每次采购招标时所需的监督人员从监督人员库中随机抽,必要时根据情况抽取两名以上候补监督人员,并按先后顺序递补。当采购招标监督人员与投标商家有亲属关系等情形时,监督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第九条 每次采购招标中监督人员的抽取由审计处、资产管理处共同负责,抽取时间原则上在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
第十条 负责抽取监督人员的有关人员对选到的监督人员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一条 监督人员应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参加学校采购招标的监督工作,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为提高监督人员的道德素养、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学校将定期开展对监督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五章 违规处罚
第十三条 监督人员有下列之一情况,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
(一)通过抽选确定并已经接受邀请的监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参与监督工作,而影响学校采购招标工作。
(二)在监督工作中,有明显干扰采购招标评审工作。
(三)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对监督结果产生一定影响。
(四)违反学校采购招标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采购招标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
第十四条 监督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取消其监督人员资格,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 违反学校采购招标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给招标结果带来实质性影响。
(二)在监督过程中违背公正、客观原则,影响和干预评标结果。
(三)在监督工作中有其他违规行为或无故2次不参加采购招标监督工作。
(四)学校负责采购招标监督工作的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根据具体情况,有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攀枝花学院
二0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