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学院基本建设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攀学院〔2015〕14号
为加强基本建设工程管理,规范现场签证,提高工程质量,有效控制工程投资,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凡校内新建、改扩建、维修、绿化配套等基本建设工程所涉及的签证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各类工程签证除按国家规定办理外,还须由甲方相应人员按本办法规定的签证程序进行签字确认,无甲方签字的签证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第三条 由于现场条件的变化,国家法规、政策改变,学校、使用单位提出新要求等原因造成的变更,由有关单位提出书面变更要求,分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
1.对不涉及费用变化的技术变更,由甲方代表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使用单位讨论后,报后勤管理处工程科科长同意,经后勤管理处分管处长审批后实施。
2.对涉及费用数额在2万元以下的变更,由后勤管理处分管处长主持,会同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使用单位进行方案论证后,报后勤管理处长审批后实施。
3.对涉及工程费用数额在2~10万元的变更,由后勤管理处处长主持,会同相关处室、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使用单位进行方案论证后,由提出单位出具变更文件,并报分管校长审批后实施。
4.对涉及工程费用数额10万元以上的变更,除按以上规定外,还须组织相关专家及部门论证,经校务会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对于无工程量变化的常规例行检查,由甲方代表会同监理、质检、设计等检查签字确认,其中隐检工程签证原则须先检查确认签字,方可继续施工。对地基验槽、基础工程等重要隐蔽关键施工环节,须监审处派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五条 工程量在2000元以内的零星用工、零星修补等签证,由甲方代表审查,后勤管理处工程科长确认实施;工程量在2000元~1万元及以下的现场签证,由甲方代表提出处理意见,后勤管理处工程科审核,报处长批准后实施;工程量在1万元以上的签证,还须报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现场收方签证:2000元以内工程现场收方,须甲方2人经手;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工程收方由甲方代表、后勤管理处两个科室3人以上经手;对3万元及其以上的收方还须监审处派员参加。
第七条 所有工程的设计变更文件和签证,由甲方代表收集后,分发施工单位并留存原件。
第八条 所有签证,必须是在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允许实施的前提下发生的,并且必须按规定经参与各方签字齐全后,现场签证方可生效,非参与人员签字或签字不全的签证均为无效签证。
第九条 未经甲方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允许或无有效签证擅自增减工程量或降低质量标准的,责任由施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承担。
第十条 对于各专业工种的设计变更,甲方代表应及时与各方沟通,避免信息不通产生新的变更,造成投资浪费。
第十一条 一般签证必须在七日内办理完毕,甲方代表不能及时完成签证的需向后勤管理处报告原因。未按时限办理的签证一律作为无效签证。
第十二条 所有签证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办理各类签证,否则相关责任人将承担相应行政及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原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攀枝花学院
201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