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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学院内部财务审计实施办法(修订)
2017-12-18 19:41  

攀枝花学院内部财务审计实施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学校管理科学化水平,加强和规范学校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内部审计管理科学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23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第8号令)、《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第4号令)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第17号令)、《攀枝花学院财会内部控制制度》(攀学院[2017]7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财务审计是指学校主动开展内部监督和评价反映学校及所属单位财务管理、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行为,以促进学校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办学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条 内部财务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校及各院系、部门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政策,进一步落实财务“收支两条线”,加强对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理,防范风险,确保资金安全,提高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顺利开展。

第四条 审计处在主管审计工作校领导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学校规章制度,依法独立开展内部财务审计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估。内部财务审计工作必要时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审计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控制质量。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五条 内部财务审计主要包括财务管理审计、预算管理审计、财务支出审计、财务收入审计、资产管理审计、负债管理审计、专项资金管理审计、资金结余及分配审计、财务决算审计、内部组织控制审计、内部风险管理审计等。

第六条 财务管理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财务管理体制、机构设置、财会人员配备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并适应本单位发展需要;

()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及学校的相关规定;

()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七条 预算管理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及编制、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有无赤字预算;

()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照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会计核算是否合规,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预算调整有无确实的原因和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和说明,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并经批准后执行;

()保证预算完成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与最终实际执行结果之间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差异原因是否合理。

第八条 财务收入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是否严格按照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依法组织各类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各项收入是否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私设“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

()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并报主管部门批准,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滥收费、乱集资等问题;

()是否使用国家规定的合法收费票据,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票据领用、核销制度;

()事业收入是否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是否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条 财务支出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科研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和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等)是否真实、合法,并按预算执行,有无超预算等问题;

()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取得合法合规的原始凭证,有无虚列虚报、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等问题,核算和结算是否合规;

()是否严格执行财务汇签审批制度和政府集中采购制度的相关规定;

()各项支出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十条 资产管理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货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账户的开设和使用是否合法、合规;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有无风险性投资等问题;

()应收和预付款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的问题;

()存货是否定期清查盘点和及时上账、是否账实相符,盈亏调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固定资产采购是否符合招标法规定,账卡物是否相符;折旧的计提及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无形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转让、购入、捐赠和投资的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评估;

()资产的出售、转让、报损、报废等处置是否按规定进行鉴定或评估,并按规定程序审批;资产有无流失、无偿占用等问题;

()资产的出租、出借是否按规定报批,收入是否纳入预算管理并统一核算;

()资产的处置收入是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否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

()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对外投资收益是否纳入预算管理并统一核算。

第十一条 负债管理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对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是否按照不同性质分别管理,管理是否合法、合规;

()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

()是否建立负债的风险控制机制,负债风险控制是否有效。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修购资金、职工福利资金、学生奖助贷资金和勤工助学资金的提取,以及学校提取或设置的其他资金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各项专项资金的管理是否合规,是否按照规定或捐赠人、捐赠单位限定的用途使用,使用效益如何;

()各项专项资金是否设置专门的账户进行核算,核算是否合规。

第十三条 资金结余及分配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经营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资金分配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有无多提或少提事业资金、专用资金和职工福利资金等情况;

 (三)资金结余及分配是否符合上级主管部门的绩效要求;

第十四条 财务决算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年度财务报告编制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年度财务报告的内容是否完整,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的情况;

()年度财务报告所列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反映了该单位年度财务状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是否真实有据;

()是否合理设置反映财务综合实力、财务运行绩效、财务发展潜力等方面的指标;是否定期编制反映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等方面的财务分析报告;

()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五条 内部组织控制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学校各单位的内部组织控制体系主要包括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五个要素,内部控制审计主要围绕以上五个要素的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审查与评价。

(一)组织架构方面:单位内设机构的设置 、各岗位职责权限、业务流程、决策机制等;

(二)发展战略方面:长远战略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与执行情况等;

(三)人力资源方面:人员队伍建设规划、岗位任职条件及考评机制、人员薪酬激励机制、人员培训机制、人员轮岗及退出机制等;

(四)单位文化方面:形成体现单位发展愿景、积极向上的单位文化、单位文化的内化程度等;

(五)社会责任方面:所承担的人才培养、教学管理、科研管理等其它管理服务方面责任的履行情况,是否做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自身发展与学校发展相互协调,是否做到单位与职工、单位与学校、单位与社会的共同发展等。

第十六条 内部风险管理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风险识别机制方面:

1.是否进行内外部因素分析,正确识别可能存在的风险;

2.风险识别是否与单位的目标相联系,进行风险识别是否考虑到目标实现面临的各种可能出现的风险;

3.是否识别各个层面的风险,包括单位整体层面的风险和具体业务层面的风险。

(二)风险分析机制方面:

1.是否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测量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并按照其影响程度进行排序,确定关注重点和优先控制的风险;

2.风险分析是否与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具体业务性质相联系;

3.风险分析是否考虑单位的风险承受度和主要负责人的风险偏好。

(三)风险应对策略方面:

1.是否及时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结合风险承受度,权衡风险与收益,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2.风险应对策略的选择是否具有针对性,是否能够有效控制风险

3.风险应对是否权衡成本效益,选择最适合的一种或多种应对策略。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七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管理需要,确定财务内部审计项目,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后组织实施;学校相关部门或单位亦可根据其管理需要,提出财务内部审计委托计划,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由审计处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审计处实施财务内部审计,按照学校审计工作安排,一般提前3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如有特殊情况,经主管校长批准,可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九条 在实施财务内部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如实提供审计所需的全部文件和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不得拒绝、拖延或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按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应形成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应于10日内提交书面反馈意见,逾期则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将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学校主管审计校长,同时发送被审计单位及其它有关单位。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对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审计处形成审计报告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四章 审计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四条 加强审计整改。被审计单位、项目的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于审计揭示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应负责组织制定整改方案,督促限期整改落实。审计处应加强对整改工作的检查,对整改情况进行后续审计。

第二十五条 落实责任追究。加强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等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切实落实审计问题责任追究。根据审计发现问题,依法依规认定事实,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推进结果公开。建立在一定范围内审计结果通报制度。将审计结果按照有利于问题整改和解决的原则,通过印发审计情况通报等方式在学校内部进行公开、通报。在此基础上,依照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逐步向社会公开审计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的各级院系、部门。附属医院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原《攀枝花学院内部财务审计实施办法》(攀学院〔20076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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