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审计处接收工程项目管理单位报送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送审表”(附件1-1)或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送审表”(附件1-2),填写“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资料交接单”(附件2-1)或“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资料交接单”(附件2-2),办理送审资料移交。对于基建项目,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应在此之前与施工单位签署“工程项目结算送审须知”和“工程项目结算承诺书”(附件3、4);对于修缮项目,工程项目管理单位根据工程项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签署“工程项目结算送审须知”和“工程项目结算承诺书”。
2、 由审计处实施审计的工程项目,审计处经必要的程序核对工作量后出具审计意见初稿,并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同时出具“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附件5)。对于有争议的事项,审计处组织工程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等召开联席协调会,达成共识。
3、 需要委托审计的工程项目,审计处代表学校,通过招标或其他方式,确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简称“咨询机构”),并按下列程序开展工作:
(1)咨询机构向审计处提交“建设工程咨询实施方案”(附件6);
(2)学校与咨询机构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和“廉政责任书”(附件7);
(3)审计处与咨询机构交接资料,填写“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资料交接单”(附件2-1)或“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资料交接单”(附件2-2);
(4)因工作需要,审计处可以组织召开项目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和咨询单位参加的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审前工作会议,形成“基本建设工程造价结算审前会议纪要”(附件7)
(5)咨询机构向审计处通报初步审核意见,在审计处主持下,与施工单位见面核对初步审核意见。对于有争议的事项,审计处组织工程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咨询机构等召开联席协调会,以便达成共识。经施工单位和咨询机构双方对帐人员核对认可的量价,须双方签字确认(附件9、10)。
(5)咨询机构出具审核报告初稿及“结算经济指标”(附件11),下达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可在收到初稿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视为无异议。如施工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审计处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复核确认,以便形成共识。
(6)学校、咨询机构和施工单位三方签署“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附件5),咨询机构出具审核报告。
(7)咨询机构提交审核报告和工程造价分析报告等文件资料,归还送审资料。
4、 审计处出具审计意见书。
5、 审计资料归档。按照审计档案管理规定,将相关的资料整理、装订成册,归档存放管理。
6、 由项目管理部门自审的项目,工程项目管理部门于每学期结束前向审计处报送“西昌学院建设工程项目自审清单”(附件12),审计处按不低于清单总金额10%的比例对自审项目进行抽查,管理部门按要求向审计处提供抽查项目审计所需资料。
西昌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