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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
2017-12-17 12:02  

西南交通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

西交校审计[2013]6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确保审计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公正性,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部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2004]17号)和《西南交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关执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以下简称委托审计)是指审计处代表学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审计事项所涉及的有关经济活动及其财务收支情况实施的社会审计。

第四条 审计处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开展相关业务的合法资格资质;

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工作业绩;

3)具备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

第五条 委托审计的事项

1)基建工程项目;

2)国拨资金修缮工程项目;

3)原则上送审金额20万元及以上基建、修缮工程项目;

4)部分财务审计项目;

5)其他需要委托审计的各类审计项目。

第六条 通过公开遴选的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社会中介机构,作为学校工程审计和财务审计的入围单位。

第七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项目特点,结合入围社会中介机构的专业优势、技术质量水平和已承担学校的审计任务量,确定委托审计单位。

第八条 委托审计实施程序

1)确定审计事项;

2)签定委托审计合同或协议;

3)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

4)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

第九条 审计费的支付。工程项目审计费由项目管理单位按照委托审计合同及《西南交通大学工程项目审计费支付审批单》(见附件)办理支付;财务审计项目审计费由审计处按照委托审计合同办理支付。

第十条 审计处指派专职人员参与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过程,协调社会中介机构与相关单位的工作关系,监督社会中介机构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社会中介机构按合同约定和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及时出具审计意见,提交审计报告,退回全部审计资料,依法维护学校权益,保守有关秘密。

第十二条 社会中介机构原则上应从审计处获得审计资料,在项目审计过程中确需增补其他资料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向审计处申请,重要事项应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处对社会中介机构项目审计人员有审核、监督、认可权。社会中介机构项目审计人员不得与被审单位私下接触,如发现其有不称职、不合格的行为时,审计处有权要求调换人员,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由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第十四条 审计处可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进行质量检查或复审,如发现社会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处可对其提出警告或暂停后续委托任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入围资格:

1)一年内两次拒绝接受委托审计任务;

2)审计过程中有违反双方规定的行为;

3)审计报告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

4)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11日起施行,原西交校审计[2002]5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峨眉校区可参照执行。

附件:

《西南交通大学工程项目审计费支付审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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