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交通大学审计结果运用实施办法
西交校审计[2013]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确保审计意见和建议得到认真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第17号令)及《西南交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西交校审计[201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审计处按照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依法出具的审计文书(包括《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中所反映结论性和建议性的内容与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运用,是指学校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审计结果,按照各自职责,采取不同方式参考利用审计结论或对审计提出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整改、规范的行为。
第四条 审计结果运用的目的:通过运用审计结果加强学校内部管理和控制,降低经济运行风险;同时提高审计效能,强化内部审计职能。
第二章 审计结果运用方式
第五条 审计处按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将审计结果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公开。
第六条 被审计单位依照审计意见、建议,整改落实审计中所发现的问题。
第七条 组织部、纪检监察、人事处等相关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干部管理与监督、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条 组织部门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九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结果向学校提交特殊事项的专题报告或反映共性问题的综合性建议报告。
第十条 学校相关部门根据工程项目审计结果办理结(决)算。
第十一条 审计处发现重大经济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情况属实的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根据审计项目特点,审计部门会同学校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向学校汇报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第三章 审计结果公开
第十三条 审计结果公开的原则: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合理谨慎、注重实效。
第十四条 审计结果公开的方式:
1、通过会议、文件或简报等形式公开;
2、通过学校办公自动化或审计处网页公开;
3、其他适当的形式。
第十五条 审计结果公开的范围:
1、学校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决算审计结果;
2、财务收支审计结果;
3、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4、专项资金审计结果;
5、工程项目审计结果;
6、其他需要公开的审计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结果公开的内容:
1、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
2、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3、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七条 审计结果公开的程序:
1、审计结果公开,应当在审计报告等审计文书生效后进行;
2、审计结果公开应按照学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报批,由学校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审计结果公开经批准后,不再征求被审计单位或个人的意见。
第十九条 在审计结果公开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批准擅自公开审计结果的;
2、公开不应公开的信息,或在不适当的范围公开信息的;
3、阻碍审计结果公开或者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
第四章 审计整改
第二十条 审计整改是指被审计单位及校内相关单位根据审计意见或建议,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纠正和改进。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负责牵头督办审计整改工作,按照审计整改督办工作流程进行过程跟踪(《西南交通大学审计整改督办工作流程》见附件一)。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整改通知书》,并抄送校内相关职能部门。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是审计整改的责任主体,校内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并提供相应支持。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在接到审计整改通知书起半年内完成审计整改,并提交审计整改报告及《审计整改情况表》(见附件二)。
第二十五条 在审计整改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1、对拒绝、拖延整改落实工作,未按规定期限提交审计整改报告的被审计单位,审计处向主管校领导汇报,提出对有关人员予以通报批评的建议;
2、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的审计整改事项,审计处移交监察处,由监察处进行督办。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峨眉校区参照执行。
附件一:西南交通大学审计整改督办工作流程
附件二:审计整改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