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交通大学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西交校审计[2012]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西南交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西交校审计[201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各项资金的取得、使用及管理相关的财务收支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审计单位是指学校计划财务处及学校所属二级财务机构。
第四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校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财务收支审计主要内容
第五条 财务收入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二) 各项收入是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收入及时、足额入账,有无隐瞒、挪用或设置账外账等问题。
(三) 各项收入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是否合法、合规,是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 在事业收入中,是否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应上缴财政专户的资金及时、足额上缴。
(五) 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规、合法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有无乱收费等问题。
(六) 收费票据是否合规、统一,是否建立健全票据领发和保管制度。
第六条 财务支出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并按预算计划执行,有无未经批准发生的超预算或无预算的开支项目。
(二) 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转移、虚列虚报等问题。
(三) 各项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合法、合规。
(四) 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使用效益如何。
第七条 结余及其分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划清各类结余的界限,正确计算各类结余;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二)各项结余分配是否符合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
1.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2.银行账户开户是否合规,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等问题;
3.有无公款私存、挪用、白条抵库等情况。
(二) 往来账款:
1.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等问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2.借出款是否履行了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规定的审批程序。
(三)对外投资:对外投资是否履行了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规定的审批程序。
(四)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增加、减少、报废环节的管理是否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五) 无形资产:无形资产的取得、管理、核算、转让是否符合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
第九条 负债审计的主要内容:
对各类负债是否按类别分别核算;核算是否准确;各类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按照规定办理结算;管理是否合法、合规。
第十条 专用基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学校设置的各项专用基金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二) 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是否合规、是否专款专用。
第三章 财务收支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立项。审计处按照学校要求和委托,提出审计立项申请报告,报主管审计工作校领导批示,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审计准备。审计处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确定审计组长,并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三条审计实施。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四条审计终结。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底稿撰写审计报告初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审计组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处处长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主管审计工作校领导审批、签发。
第十五条 审计档案。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峨眉校区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