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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2017-12-17 11:59  

西南交通大学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西交校审计[2012]4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对学校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的审计监督,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财[2008]12号)、《西南交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西交校审计[2012]2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算执行审计”是指对学校本级年度财务收支预算的执行过程与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决算审计”是以预算执行审计为基础,对学校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四条预算执行审计的目的是促进规范学校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编制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严肃性,促进更加合理地分配学校资源,提高资源的配置和利用效益。

第五条决算审计的目是保障年度财务报告所反映的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的真实、合法、完整,评价年度预算执行和财务管理状况,以促进学校加强财务管理。

第六条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应做到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相结合。事前审计即审计处在预算编制阶段事前介入,了解预算编制和调整情况;事中审计即在年度预算执行期间对其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事后审计即在次年上半年对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报告进行审计。

第二章  预算执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七条预算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管理中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二)预算编制的原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预算编制是否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是否贯彻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是否贯彻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三)预算方案的编制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编制超越学校财力的赤字预算;学校的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四)预算调整有无明确的原因及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等有关说明。

(五)预算编制的程序、方法及预算调整是否符合上级主管部门及本校的规定。

第八条预算执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收入预算执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 收入的完整性。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实行统一管理。

2. 收入的真实性。各项收入是否真实、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少列收入、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行为。

3. 收入组织程序的合规性。是否按预算目标积极组织收入,有上缴任务的单位是否将应上缴的预算收入按规定及时上缴学校。

4. 收入分类的正确性。各项收入是否准确分类。

5. 收入依据的合法性。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报经上级部门批准,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等问题。

6. 收入的会计处理是否合规,有无利用应付及暂存、代管款项等过渡性会计科目挂账隐瞒收入或直接列收列支等问题。

7. 差异分析。分析收入预算的执行情况及其与收入预算之间的差异和原因。

(二)支出预算执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 预算支出的合规性。支出预算是否严格按照预算确定的经费项目、支出标准和支出用途进行开支或拨付经费;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及本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

2. 预算支出的真实性。各项支出是否真实,有无随意改变支出的确认标准或计价方法,多列、不列或少列支出;支出中有无虚列支出、以领代报,有无挤占、挪用、损失浪费、变相对外投资等行为。

3. 预算支出分类的正确性。各项支出分类是否准确。

4. 专项资金的用途。专项资金是否按特定项目或用途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或虚列行为。

5. 预算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有无利用应收及暂付、应付及暂存、代管款项等过渡性科目隐瞒支出或直接列支等问题。

6. 差异分析。分析支出预算的执行情况及其与支出预算之间的差异和原因。

第三章  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九条年度财务决算和财务报告编制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第十条财务决算内容是否完整,填列的数字与账簿记录是否一致,账、表是否相符。有无隐瞒、遗漏和弄虚作假等情况。

第十一条财务决算所反映的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问题;与预算对比有哪些差异,主要原因何在。

第十二条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学校年度财务状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是否真实有据。

第四章  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的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审计处具体实施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审计立项。审计处按照学校要求和委托,提出审计立项申请报告,报主管审计工作校领导批示,负责组织实施。

(二)审计准备。审计处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确定审计组长,并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三)审计实施。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四)审计终结。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底稿撰写审计报告初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审计组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处处长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主管审计工作校领导审批、签发。

(五)审计档案。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十四条审计处在实施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过程中,有权要求计划财务处及经费管理部门限期提供下列资料:

1.预算管理的规定、办法和制度;

2.学校批准的年度财政预算和财政决算报告;

3.调整预算申请报告及批准文件,预算管理台帐等;

4.审计年度的会计科目表、科目余额表、会计凭证、账册、会计报表等;

5.审计年度的年度部门决算报表和决算说明书等;

6.与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实施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执行。

第十七条峨眉校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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