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交通大学关于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暂行规定
西交校审计[2009]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加强学校财经管理,维护财经纪律,提高学校经济效益,并为考察和使用干部提供依据,促进加强干部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县级以下党政行政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审办发[2000]121号)、《关于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教财[2000]2l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2004年第17号令)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即审计对象是指学校二级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重点是资金流量较大的财务、资产、基建、院系、后勤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指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内对所在单位财经管理工作和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中应承担的责任,包括领导责任、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四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对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所列人员任职期内,任职期满或因调动、离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之前在其管理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依法审计并做出评价。
第五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年限原则上以一届任期为主,重点审计近三年的情况,必要时可延伸审计至其他年度。
第六条 对领导干部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必须坚持“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未经审计,有关部门原则上不得办理其调动和离任手续。
第七条 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成立由组织、人事、纪委、监察、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或提出解决方案。
第八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在办理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事项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徇私情、保守秘密的原则。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予以配合并不得抵制、拒绝、阻挠和拖延审计以及打击报复。
第二章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九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应根据其所在部门、单位预算管理模式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岗位等情况确定。
(一)学校财务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经济责任目标是否完成;
2.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合理、有效;
3.是否根据国家政策和财经法规,制定、完善和实施经济政策、财务制度,明确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规范校内经济秩序;
4.是否根据《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要求编制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控制、监督支出;
5.是否按《会计法》要求,对有关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
6.是否对重大支出项目的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7.资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乱设银行账户,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现金、转账支票、本票、汇票管理是否安全、合规,筹资、融资、投资活动是否按有关规定办理;
8.是否及时清理结算应收和预付款,对长期应收、预付款项是否督促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
9.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10.是否配合资产管理部门,做好资产管理工作,定期核对账目,督促有关部门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1.本单位各类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使用效益如何;
12.有无账外账,私设“小金库”问题;
13.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14.本单位和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以及廉政规定,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15.委托部门或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二)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经济责任目标是否完成;
2.财经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建立、健全设备的购置、领用、使用、保管、修理、转让、投资、报废、清查等制度,是否检查设备使用效益;
3.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4.是否按规定在每年年终进行全面的资产清查盘点,账、卡、物是否相符,是否定期与财务部门对账;
5.预算经费的使用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制度;
6.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问题;
7.设备处理收入及其他收入是否按规定入账,有无账外账,私设“小金库”问题;
8.本单位和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以及廉政规定,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10.委托部门或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三)学校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经济责任目标是否完成;
2.财经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3.基建项目是否纳入计划管理,是否按批准的基建项目计划和基建投资计划组织开展基本建设工作,有无计划外工程项目和超计划工程项目,有无自行改变批准建设项目或扩大建筑面积、提高建筑标准等问题;
4.基建经费是否落实,筹集情况如何,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乱集资等问题;
5.工程招标、对外签订承包合同及基建材料物资采购合同等是否符合规定程序,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
6.施工签证是否真实、是否存在问题;
7.基建经费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截留、挪用等问题,财务决算报表是否真实、合法,经费使用效益如何,有无超预(概)算工程项目和长期延误未完工项目,有无损失浪费,竣工项目是否按期交付使用,并办理相关手续;
8.工程竣工决算是否真实、合法,是否经过审计后结算工程款;
9.各项收支是否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管理和核算,有无账外账,私设“小金库”问题;
10.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11.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问题;
12.本单位各类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使用效益如何;
13.本单位和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以及廉政规定,有无违纪违规等问题;
14.委托部门或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四)学校院、系、所、中心等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经济责任目标是否完成;
2.财经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3.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财务部门管理和核算,是否真实、合法,有无截留收入、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等问题;
4.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5.本单位各类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使用效益如何;
7.本单位和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以及廉政规定,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8.委托部门或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学校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经济责任目标是否完成;
2.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合理、有效;
3.各项收入是否纳入财务管理,有无乱收费、乱集资或截留、挤占、挪用学校经费和其他经费的问题;
4.各项支出是否纳入财务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效益如何,有无滥发钱物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5.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办经济实体进行管理,所办经济实体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如何;利润分配是否符合规定,是否足额向学校上缴有关费用和利润;
6.与所属经济实体和外单位签订的重大协议、合同等是否合法、合规,执行结果如何,有无损害学校权益的问题;
7.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问题;
8.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9.本单位各类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使用效益如何,有无无偿占用学校资产的情况;
10.本单位和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以及廉政规定,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11.委托部门或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六)其他部门或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可参照上述审计内容实施。
第三章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程序和方法
第十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立项程序:根据党委组织部提出的委托,由审计处编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经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审计处具体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制订审计工作计划。
(二)实施审计三日前将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人所在单位,同时抄送被审计人。
(三)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前,应根据被审计人和相关单位的具体情况编制审计方案。
(四)在实施审计的过程中,审计小组可通过召开干部见面会或群众座谈会广泛听取和征求收集意见。
(五)在实施审计的过程中,审计小组通过审查领导干部的述职报告及所在单位的会计资料、实物、资产,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文件、资料,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取证,按规定形成审计工作底稿。并按规定程序及时间提出书面审计报告。
(六)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人和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在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十日内应将其意见书面送达审计处,逾期视为无异议。
(七)审计处在接到被审计人员及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后,要认真研究,修改审计报告。必要时可再次听取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的意见或组织审计小组人员再次核对相关资料与数据,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八)审计报告应报送学校主管校领导审批签发,再向委托审计的部门提交审计报告,同时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或相关单位。
(九)被审计干部和所在单位应认真执行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如有争议时,可按有关程序向学校提请复议或复审。
第十二条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应当在审计报告中真实反映审计结果,对他们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经济活动的业绩、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以及本人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提出表彰、奖励或处罚的建议。
第十三条 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对所管理的经济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应负的责任,应当在分析主、客观原因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制度的规定,确定其应负的领导责任、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并提出处理建议意见报请学校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审计处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充分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自己的有关审计成果,以及经核实的社会审计组织的有关审计成果。
第十五条 学校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应当高度重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将审计处提交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作为对领导干部考察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被审单位或个人应进行认真整改和落实。必要时,审计处将对整改情况组织专项检查,促进学校不断完善内控制度建设,提高财经工作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 对审计中揭示的重大违纪、违规行为以及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提交纪检、监察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提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八条 若因内审力量不足或其它原因,审计处可提出建议,经校领导同意,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的业务由学校审计处归口办理并负责其复核验证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西交校审2002]4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峨眉校区可参照本文制定相应的暂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