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学院奖学金管理办法
攀学院〔2014〕42号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促进我校优良学风建设,营造有利于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培养的良好环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设立“攀大青年”奖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审对象
在校全日制本科二、三、四、五年级,专科二、三年级的优秀学生,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二学年起才具备申请资格。
第二条 评审名额及奖励标准
评审名额为每学年600名,奖励金额为2000元/生。
第三条 评审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3.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评审学年、获奖期间无任何违纪违规行为,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4.参评学生学年内平均成绩绩点≥2.6;
5.学年内无补考、无重修课程;
6.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英语、计算机过级者优先考虑。
7.获得攀枝花学院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各级各类助学金,但不得同时获得其他各级各类奖学金(单项奖励除外)。
第四条 评审程序
1.申报。每年10月份,符合条件的学生如实填写申请表在本学院自愿申请参加评选。
2.初评。二级学院严格按照学校要求和本学院制定的评审细则认真进行公开公正评审。
3.公示。由二级学院评审委员会将初评结果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4.报审。二级学院评审委员会将公示后无异议的评审结果报学校评审委员会审核,审核无误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5.报批。在校内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务会审批。
6.表彰及发放。原则上在每年12月底之前发放完毕。
第五条 经费来源
从攀枝花学院校级奖助学金中列支。
第六条 评审机构
机构设置:成立学校和二级学院两级奖学金评审领导机构,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处、教务处、计财处、监审处负责人及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书记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二级学院评审委员会由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分管学生工作和教学工作的院领导、学生科长、辅导员、学生助理等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二级学院学生科。
评审机构职责:1.制定奖励或表彰的具体实施办法;2.修订奖励表彰评审细则;3.受理奖励表彰公示期内的相应投诉; 4.审定奖励获得者名单;5.研究和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条 评审监督
1.奖学金实行公示制,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向学校校务会报送评审名单及有关资料之前,评审通过名单将在学院、学校内进行公示,接受监督,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2.对于校级公示期间所反映的问题,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会同相关部门予以认真调查,情况属实且违背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学校将严肃处理;
3.如学生本人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参加本年度各级各类奖学金评选资格;
4.若学生在获得奖学金后有违规、违纪行为,学校将视其情况暂停或收回其奖学金;
5.如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6.各二级学院对获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全程跟踪考核,建立个人档案,在每学期末,对获得奖励的学生做出综合评价,及时告知学生家长,并做好感恩教育,年终进行考核。
第八条 附则
1.二级学院制定的奖学金评审细则上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备案后实施。
2.本办法从2014年9月1日起执行,凡此前文件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3.本办法由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攀大青年”奖学金申请表
2.“攀大青年”奖学金获奖学生公示名单
3.“攀大青年”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
攀枝花学院
201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