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攀学院〔2015〕8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第36号)、《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财会〔2012〕21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攀枝花市市级预算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攀财资管〔2013〕9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用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资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活动,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管用分离原则。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任务是: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形成规范的国有资产管理秩序,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资产流失;推动学校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利用,形成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效结合的工作机制;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是:资产配置、产权登记、资产使用、资产清查与评估、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资产绩效管理、资产处置、监督管理与奖惩。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
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主任由分管国有资产的校长兼任,副主任由资产管理处处长兼任,委员会成员有学校党委行政办公室、教务处、人事处、计划财务处、科研处、图书馆、后勤管理处、后勤产业集团公司等单位行政负责人。国资委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资产管理处处长兼任。国资委具体负责资产配置、登记、使用、处置的监督管理与奖惩,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决策、咨询和执行领导机构。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部门、使用单位按照条块结合的原则和各自职能分工、资产分类实施部门归口管理,共同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学校分别按照流动资产、房产和地产、图书类资产、教学实验类资产、科研类资产、无形资产、经营性资产、室外公用实施等地面附着物进行归口管理。
第七条 部门按以下规定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资产管理处是国资委日常办事机构,根据学校的工作部署和国资委的要求,统筹管理学校国有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
资产管理处统筹管理全校除货币资金外的所有资产,包括学校房产、地产(有产权)、设施、设备、家具、图书(档案)、地面附着物等资产的台账管理、功能统筹与使用监管;负责全校物资设备的采购配置,牵头拟定物资设备采购合同,负责协调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事宜;负责牵头组织学校国有资产日常管理;接受上级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等。
计划财务处是学校货币资金等流动资产和在建工程投资、对外投资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建立全校资产总账和分类账,配合资产清查盘点工作;负责监督各单位或部门的经营收益、资产的保值增值。
党委行政办公室(对外交流与合作处)负责校名、校徽和校誉类无形资产的管理。
对外交流与合作处是统筹协调校级对外合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具体牵头部门组织对外投资、入股、合资、注册登记等工作。
教务处是学校教学实验仪器设备及家具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教学实验仪器设备及家具的配置和使用状况监管,包括设备利用率的评价、奖惩。负责组织新增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申报、论证;牵头组织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教学实验数据报表等相关工作。
科研处是学校自主知识产权形成的无形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等科研成果类无形资产的管理;协助资产管理处做好对已结题科研项目的科研用房、场地、仪器设备的回收、调配工作。
后勤管理处是学校土地、建筑构筑物、在建工程、地上附着物的使用监管、维修、维护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土地、房屋及建筑构筑物、地上附着物的增加、减少等过程管理及其报损、报废、拆除的初审、核销申报等;负责自建房屋及构筑物的申报、论证、交付、办理土地、房产权证及其移交至使用部门前的实物管理工作;负责师生食堂、职工公寓、专家公寓、单身和新进教职工校内周转房的调配。
图书馆(档案馆、图情信息中心)是学校图书、档案类资产、文物陈列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图书类资产的新增论证、登记、验收;负责图书类国有资产明细台账、数据汇总、实物的管理和清查、盘点、报损、报废的初审;负责图书类资产利用率的评价、奖惩管理等。
后勤产业集团公司负责学校学生宿舍楼、学校室外公共设施、设备、场地、园林小品、绿化草坪、花木等地面附着物的新增申报、论证、登记、验收及日常管理、流向管理和清查盘点,负责开发利用学校闲置资产等。
第八条 资产使用单位或部门是学校国有资产实物保管、使用的责任单位。其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或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专兼职资产管理员为直接管理责任人,资产保管人为具体管理责任人。各资产使用单位或部门根据资产使用的实际情况,逐级落实资产管理岗位职责。资产使用单位或部门的主要职责:
1. 负责本单位或部门新增资产的申报、实物管理和流向管理。
2. 根据本单位或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关的资产使用、保管、操作规程、维护、保养等实施细则;负责本单位或部门资产有效利用、组织资产使用绩效评价、内部考核;负责一般设备的日常维护、维修及改造、搬迁等工作。
3. 及时向学校归口管理部门报告资产的损坏、丢失等情况,并实事求是地写出原因及处理建议。
4. 负责本单位或部门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
5. 主动接受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业务指导。
第九条 资产管理员职责
1. 熟悉学校资产管理的办法和有关制度,并严格按照学校资产管理制度的要求,管理好本单位或部门的资产。
2. 负责登录相关资产信息、做好资产验收、领用、贴标签、调拨、报修、报废(损)、建立分户明细账等工作,对本单位或部门的资产进行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报告。
3. 负责清查本单位或部门资产实物,定期与资产管理职能部门进行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4. 负责统计本单位或部门资产使用状况。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条 学校资产配置是指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建设、购置、接受捐赠、调剂等方式或途径配置资产的行为。学校对国有资产的配置坚持“依法配置、保障需要、科学合理、全校统筹、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
第十一条 学校资产配置流程包括:申报、论证、决策、采购、登记等环节。学校严格按照资产配置流程购置资产,不得超标准、超预算购置。
第十二条 学校资产配置程序为:资产使用单位或部门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资产配置申请;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论证,并将论证结果直接提交或经资产管理职能部门提交国资委或校务会决策。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经批准的资产配置预算、专项经费指标办理资产配置事项。
第十四条 学校土地、房屋及建筑构筑物、地上附着物等的增加配置由后勤管理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家具、图书(含电子资源)等资产的增加配置由资产管理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专项经费购置资产,按其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的资产属国有资产,按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价入账。
第十八条 房屋及建筑构筑物、地上附着物等在竣工验收后及时完成工程项目移交,并办理财产移交和权属证书,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要求,及时做好该类资产的使用登记和会计入账工作。建设项目已实际投入使用但超时限未办理竣工决算的,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对建设项目的实际投入暂估入账,转作相关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对新增资产及时办理验收登记手续,在资产管理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第四章 产权登记
第二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登记、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解处理。
第二十一条 依照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依法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产权登记分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撤销登记。
第二十三条 产权登记工作按照与国有资产分类归口管理相一致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四条 产权登记的内容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负责人,预算管理形式,主管部门,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其他。
第二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是指学校和学校所属各单位或部门由于国有资产占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产权归属地不清而对外、对内发生的争议。凡涉及产权纠纷,事发单位必须及时申报资产管理处,由当事各方会同资产管理处及学校相关部门共同负责办理调查、取证、调处,或提交司法部门调处。校内单位部门之间发生的产权纠纷由当事各方的主要负责人自行协商解决,并由资产管理处调解,协商调解无效的,提交国资委协商调解,经调解无效的提交学校校务会裁定。
第五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的使用必须优先保证学校教学、科研活动需要。
第二十七条 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资产使用状况进行抽查、评价,根据需要下达开发新的使用要求和共享使用要求。
第二十八条 资产使用单位或部门必须按资产配置申报要求全面兑现落实资产使用功能。并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使用要求开发新的使用功能和共享使用要求,实现校内全面资源共享。
第二十九条 相关管理职能部门应加强对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保护,并结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促进学校科技成果的转化。校名、校徽和校誉是学校的无形资产,未经学校授权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其法律所有权属于国家,经济所有权属于学校,由学校占有和使用。任何单位、部门及个人不得将学校国有资产用于贷款抵押、担保和对外投资。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单位或部门不得将所使用或保管的国有资产擅自转让、出租他人或用于投资、入股、质押等活动。
第三十一条 经营性国有资产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用于贷款的抵押和担保,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使用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必须由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归口汇总、论证并报学校审批。
第六章 资产清查与资产评估
第三十二条 学校资产清查与资产评估的范围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三条 资产管理处每年组织对全校固定资产进行不定期的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帐、实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十五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1. 学校资产拍卖、转让;
2. 校办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制改造;
3. 校办企业清算;
4. 校办企业整体资产租赁和学校资产的租赁;
5. 学校以无形资产对校办企业和其他单位投资;
6. 依照国家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学校资产评估前必须由相关单位向资产管理处提交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资产管理处上报校务会审批。资产评估机构由国资委代表学校聘请或委托。
第三十七条 资产评估申请单位必须如实提供评估前和评估后的资料。对于故意提供虚假资料和情况,或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评估结果失真,造成学校资产损失的,学校将对相应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三十八条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学校资产的现状以及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进行动态管理,按照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定期做出报告。
第三十九条 学校报送的资产报表应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的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作出文字说明。
第四十条 学校按照国有资产动态管理的要求,对全校资产的现状以及配置、占用、使用、处置、收益进行动态管理,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及相关资产使用单位应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统一录入“攀枝花学院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第八章 资产使用绩效考核
第四十一条 资产使用绩效考核是指学校对使用单位或部门资产配置年度预决算、资产的完好率、利用率和共享率、资产清查与评价、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等状况,采用多层次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科学考核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效益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校内所有单位或部门均应积极探索提高国有资产使用绩效的措施,不断提高资产的利用率和共享率。
第四十三条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要真实、全面地汇总各类资产的使用状况,资产管理处根据汇总情况向国资委或校务会提交年度资产使用绩效考核结果。
第九章 资产处置
第四十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权归国资委,处置过程必须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处置程序,报市财政局审批后方可进行处置。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单位或部门无权处置所辖资产。
第十章 监督管理与奖惩
第四十六条 依法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学校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的审计监督,并将资产管理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第四十七条 资产管理处要切实履行资产统筹管理过程中的各项职能,加强对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要加强归口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情况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都有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的义务和责任。各单位或部门要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和可追溯的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
第四十九条 学校资产管理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或部门在配置、使用、处置、出租、转让、出售等环节上都必须认真、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学校依据资产使用绩效考核结果对在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或部门、个人进行表彰,对做的较差的进行批评。并将其与新增资产配置份额和年度绩效分配挂钩。
第五十条 对各单位或部门管理国有资产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处责令其改正,需要时建议追究有关单位或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 未按其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流失的;
2. 未按学校配置要求擅自建设、新增购置资产的;
3. 未如实进行产权登记,账实不符,不及时填报资产报表,隐匿真实情况以及不按规定和程序处置资产的;
4. 未履行报批手续,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或对外服务、投资的;
5. 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学校国有资产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6. 对不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不按期缴纳资产占用费的;
7. 故意不按时归还借用物资的;
8.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到期后故意不按时归还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攀枝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条例(暂行)》(攀学院〔2008〕111号)同时废止。
攀枝花学院
201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