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学院物资采购办法
攀学院〔2015〕8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物资采购管理,规范物资采购行为,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促使学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川财采〔2015〕33号、攀财采〔2015〕17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科研经费和自筹资金、借贷资金、自有资金、专项经费购置物资,皆适用于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例如工程采购、学生床上用品、学生教材用书等)。
校内非法人单位的各经济实体进行物资采购,按攀枝花市政府统一采购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采购物资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维护学校利益的原则,从实际需要出发,合理布局,节俭节约、精打细算、切实贯彻勤俭办校的方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新增设备、家具、图书(含电子资源)等物资的集中采购。其主要职责是: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办理采购计划的申报、立项;与政府采购部门积极协调采购事务;组织签订采购合同、处理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有关事务及合同纠纷、组织验收和协调售后服务工作等。
第五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新增建筑构筑物、地上附着物等物资的工程和服务采购。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组织新增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申报、论证。
第七条 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新增仪器设备的审批。
第八条 使用单位或部门负责其采购计划的申报和论证;采购清单的审定;合同中的技术参数与售后服务两部分内容的审核;验收工作中货物技术参数与合同的一致性审核;使用过程中售后服务的落实等工作。
第三章 采购程序
第九条 采购计划的申报与论证。根据学校总体规划,各使用单位或部门原则上应于每年6月30日前提出本单位或部门次年拟购物资采购计划表。内容包括:品名、数量、规格型号、技术指标参数、售后服务、预算价格、经费渠道、安装地点及其他要求等。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向资产管理处申报次年的采购计划。不纳入采购计划的原则上不予执行。
第十条 采购计划的决策。资产管理处汇总全校采购计划后,提交校务会决策。资产管理处每年9月30日前向市财政局申报次年学校采购计划。
第十一条 采购执行。资产管理处根据市财政局审批的当年采购计划依法开展采购工作。
第四章 采购方式及相关人员职责
第十二条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文件的规定,采购方式分为以下7类: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磋商谈判;网上竞价采购。
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处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开展学校物资采购工作。
第十四条 相关人员职责:
采购人代表: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之一,其代表学校负责物资采购招标现场的评标工作,必须严格履行相关法律义务;应当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熟悉市场行情,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应当督促其他专家认真履职,避免不必要的流标,切实维护学校利益。
采购监督员: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代表学校全面监督检查采购流程的规范性,切实维护学校利益。
第五章 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第十五条 供应商凭政府采购中选通知书与学校签订合同。
第十六条 合同由资产管理处组织使用单位和供应商根据招投标文件或现场承诺等共同拟订,其中技术参数与售后服务两部分内容由使用单位负责核定,商务部分及合同的整体由资产管理处负责核定。
第十七条 按照《攀枝花学院经济合同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签订合同。资产管理处按合同管理办法存档,并将合同副本及货物清单一并送达使用单位,作为到货、验收和售后服务的依据。
第十八条 合同生效后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合同内容。确需签订增补合同的,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
第十九条 如发生纠纷,由资产管理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和合同的相关约定办理,确保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
第六章 到货与验收
第二十条 货物到校后,使用单位应落实货物的安放地点、指定专人负责接货,积极配合到货、安装、调试、培训工作,为验收做好准备。
第二十一条 资产管理处组织监察处(审计处、纪委办公室)、计划财务处、使用单位及相关专家开展验收工作。合格后出具《攀枝花学院采购验收报告》;不合格的,由资产管理处责成供应商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第二十二条 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依据验收报告填报《攀枝花学院仪器设备验收单》、《攀枝花学院家具验收单》或《攀枝花学院低值品验收单》,并及时到资产管理处办理登记入库等相关手续。
单价在5万元及以上的设备,需到档案馆归档,其范围为:装箱单、合格证、说明书、保修单等全套装箱材料。
第七章 采购纪律及监督
第二十三条 采购相关工作人员,包括采购计划、论证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采购工作必须强化责任制,涉及采购工作的人员不得泄密,采购全过程产生的文件、纪要等资料必须保密,并要求相关经办人签字。
第二十五条 学校监察部门负责对采购工作实行全面监督,重点监督检查采购工作程序的执行情况,参与验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严肃查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攀枝花学院物资采购办法》(攀学院〔2008〕113号)同时废止。
附件:1.采购申报表
2.攀枝花学院采购验收报告
攀枝花学院
201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