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学院校内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
攀学院〔2016〕18号
为加强学校收费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生代管费和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川价发〔2005〕122号)、《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教〔2006〕23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进一步规范校内各类服务性收费(以下简称各类收费)的管理,调动各单位(部门)搞好服务和增收节支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校内服务性收费是指除学费、住宿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外,主要针对在校学生和教职工的合理需求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服务而取得合理补偿的收费。
第二条 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习必须、师生自愿、服务为本”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收费时应注明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三条 学校相关部门取得服务性收入后,应及时上交学校财务,严格遵守“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严禁“坐收坐支”、自立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四条 校内服务性收费用于经办单位支付工作成本后,改善办公条件及弥补公务费、业务费等相关经费的不足。严禁违规支付劳务费、福利费等。
第五条 校内各种收费必须经学校审批。由收费部门事前写出书面报告(包括依据、标准、管理及使用办法等)送监审处审查,报校务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各单位(部门)在收费时,必须出具合法收费票据。各类收费必须开具加盖计财处收费专用章的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或专用票据。
第七条 各单位(部门)收取的费用,一律到计财处核缴,监审处再凭计财处核收数额的书面通知,按规定核算上交学校数额后,通知计财处将余额划拨到各单位(部门)的帐户上,各单位(部门)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使用。
第八条 收费不出具计财处提供的票据或收费后不按规定上交、隐瞒收入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违纪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
第九条 各单位(部门)职责范围外的校内之间(含教职工个人)服务工作,须由当事单位和主管职能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认定确属校内服务性工作事务,其收费应计价所发生的耗材费等费用,按照补偿原则和当期所发生的费用,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或者按照核准后的收费标准10-50%收取,学校不再另行计提分配。
第十条 本办法自行文之日起执行,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为准,《攀枝花学院校内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攀学院〔2005〕130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监审处负责解释。
附件:攀枝花学院各类校内服务性收费标准
攀枝花学院
2016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