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学院社会服务收入管理办法
攀学院〔2016〕1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我校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职能,不断扩大学校的社会影响力,进一步提高办学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学校鼓励各单位(部门)在切实完成好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任务的情况下,根据市场规律和社会需求,结合自身的有利条件和优势,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服务。为调动各单位(部门)搞好社会服务的积极性,规范学校社会服务收入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服务收入是指校内各单位(部门)利用学校资产(包括有形和无形)、资源、名义开展的职责范围工作以外的社会服务活动所取得的经济收入。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成人学历教育、科技研发、后勤集团公司、经学校批准实行独立经营核算的经济实体、具备法人资格的校内经营实体的收入不在本办法管理之列。
第三条 开展社会服务,不得影响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不得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列入有偿服务范围;不得造成学校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条 各项社会服务收入要按照协商谈判服务的原则合理定价和收取服务费用,不得自行制定收费标准。各类社会服务经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私设“小金库”,对出现的任何违法违纪和私分财物的行为学校将追究各部门第一责任人的履职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社会服务收入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校领导担任,监审处、发展规划处、资产管理处、后管处、计财处为成员单位,社会服务收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监审处。
第六条 学校社会服务收入管理委员会领导全校社会服务收入管理事务,监督学校社会服务项目的开展;研究讨论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审核(批)新增社会服务收入项目,包括收费立项,收费标准与分配方案;对社会服务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成员单位的职责
1.监审处负责做好全校社会服务收入的日常管理及协调工作;负责对社会服务收入项目及其分配比例进行审核;对需要提交学校社会服务收入管理委员会讨论的事项报学校社会服务收入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2.发展规划处参与社会服务政策的研究工作;负责对社会服务收入项目所涉及的合同、协议等进行法律条款审查。
3.资产管理处负责协调社会服务收入项目所涉及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工作,确保学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4.后管处负责提供后勤服务,合理有效利用好学校的水电资源,按照学校水电管理办法,组织开展社会服务活动中的水电成本核算工作。
5.计财处负责全校社会服务收入的财务管理工作,依据财务相关制度及本办法,统一对学校各单位、各部门社会服务收入进行核算,实施财务监督。
第三章 服务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各单位(部门)社会服务收入项目和收费标准均实行申报审批制度,必须如实填写“攀枝花学院社会服务收入项目申报审批表”(见附件1),报学校社会服务收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监审处),由办公室对申报项目进行整理后,提交社会服务收入管理委员会审核(批),特殊项目上报校长或校务会批准。
第九条 社会服务活动收费标准的制定(修订)应充分考虑成本因素、市场因素,避免造成亏损。对社会服务需书面签订合同类的项目,应参照收费标准确定合同金额,没有收费标准的由双方洽谈确定。
第十条 社会服务收入项目和收费标准经学校核准后,承办单位(部门)到财务处领取收据或发票,需要办理收费许可证的,由计财处统一办理,在没有得到收费许可的情况下,不得自行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市场需求状况确需变动的,应重新申报审批。严禁私立项目、标准向其他单位、部门及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各单位(部门)依据核准后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自行制作公示栏并在相应工作场所上墙公示,自觉接受监督。如需签订合同协议的,由承办单位(部门)按照学校经济合同会签管理办法执行,由学校法人代表或法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后生效。
第四章 服务收入分配及使用
第十一条 社会服务类别主要包括:
1.以使用学校名义,不占用学校场地(馆)、仪器设备向社会提供的服务。
2.以仅使用学校场地(馆),如体育场、停车场等向社会提供的服务。
3.以使用学校场地(馆)、各种仪器设备、设施等向社会提供的服务。
4.其他社会服务。
5.教务处英语等级考试报名费校外收费:四、六级80元/人及《攀枝花学院学报》校外稿件收费500-600元/篇,所收费用自收自支。
第十二条 社会服务收入由学校计提收入和承办单位(部门)所得收入两部分组成,其分配比例如下:
1.以使用学校名义不占用学校场地(馆)、仪器设备向社会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学校计提总收入的10%,承办单位(部门)90%。
2.以仅使用学校场地(馆),如体育场、停车场等向社会提供的服务。体育场(馆)学校计提总收入的30%,承办单位(部门)70%;停车场学校计提总收入的20%,承办单位(部门)80%。
3.以使用学校场地(馆)、各种仪器设备、设施向社会提供的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具体分配比例详见附件2。
4.其他社会服务,学校计提总收入的20%,承办单位(部门)80%。
上述总收入中若有校外合作方协议约定分成、代收代管费(须有该专项支出)或发生应交税金,该部分在总收入中扣除后再按比例分配。具体项目类别的划分及分配比例详见附件2。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部门)所得收入,用于支付开展社会服务活动的工作成本后的余额部分,主要用于学院的学科专业建设、科研教改立项、人才引进培养、办学条件改善和部门业务工作等方面开支。承办单位(部门)所得收入按照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实行行政主要负责人经费审批“一支笔”签报制度。
第十四条 各单位(部门)应按照民主、科学理财的要求,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财务监督。各单位(部门)务必从组织上、制度上保障教职工对本单位(部门)财务开支情况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五章 收费监督与票据管理
第十五条 计财处、监审处负责对各单位社会服务当年的收费项目、依据、标准、票据使用、管理、核销、收支和结算等情况进行检查、审验,并将结果报学校分管领导。
第十六条 各单位(部门)应主动接受计财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对收费工作的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收费依据、票据、收费清单等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社会服务收入票据管理及结算
1.各单位(部门)的所有收费必须开据学校计财处提供的合法票据。
2.经批准收费的单位(部门)应到计财处领取收费票据,领用的收费票据使用完后须及时到计财处核销,年末无论票据是否用完都必须到计财处审核结算。
3.校内各单位(部门)之间非个人收费均须办理相关收支手续后到计财处转账结算。
4.所收款项必须及时全额交学校计财处,零星收入余额不足1000元的,经计财处同意,可定期交纳。
第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乱收费行为:
1.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自定收费标准的;
2.未经批准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调整收费标准的;
3.不使用国家规定的收费票据,或擅自印制、转让、转移、代开收费票据,或超范围使用收费票据的;
4.服务性收费不上交计财处而坐收坐支、截留、转移收入的;
5.其他违法收费行为。
对有以上乱收费行为之一者,由社会服务收入管理委员会提出意见,上报学校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原《攀枝花学院社会服务收入暂行管理办法》(攀学院〔2010〕7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监审处和计财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附件:1.攀枝花学院社会服务收入项目申报审批表
2. 攀枝花学院社会服务收入分配比例
攀枝花学院
2016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