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学院科研奖励办法
攀学院〔2017〕1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的科研奖励制度,充分调动我校广大教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按照《攀枝花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攀学院〔2017〕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科研奖励包括高层次科研项目奖、科研成果奖、学术论文奖、学术著作奖、学科建设贡献等。
第三条 奖励原则
1.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正确导向,奖励成果的审核公开透明,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
2.坚持多劳多得,优劳优酬原则。面对全校教职工所研发的高端成果、高水平科研成果等进行奖励。
第四条 奖励对象为学校在编在岗的正式教职工。
第五条 科研奖励每年一次,奖励上一自然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正式取得的成果;奖励名单由教职工申报,所在单位初审后报科研处,科研处汇总审核后公示,报学校审批后执行。凡在申报年度因漏报、误报造成未能受到奖励的,学校不予补报、补发。
第六条 多人、多单位参与获得的科研成果,多人、多单位所占权重参考下表:
多人、多单位所占权重参考值 单位:%
参加人数
署名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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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第1署名
|
100
|
60
|
50
|
45
|
40
|
40
|
40
|
40
|
40
|
第2署名
|
|
40
|
30
|
25
|
20
|
18
|
16
|
15
|
15
|
第3署名
|
|
|
20
|
18
|
15
|
16
|
14
|
13
|
12
|
第4署名
|
|
|
|
12
|
12
|
12
|
10
|
10
|
10
|
第5署名
|
|
|
|
|
8
|
8
|
8
|
8
|
7
|
第6署名
|
|
|
|
|
|
6
|
7
|
6
|
6
|
第7署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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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
5
|
5
|
第8署名
|
|
|
|
|
|
|
|
3
|
3
|
第9署名
|
|
|
|
|
|
|
|
|
2
|
使用原则:
1.本表所指的项目是多人、多单位承担的科研项目、合作完成的学术著作、共同取得的成果等。
2.对于多人、多单位合作成果,严格按比例扣除外单位、外校人员的奖励部分后,由我校第一完成人与参与人员协商分配我校奖励部分,分配结果经所有参与人员确认签字后报科研处备案,如不能达成一致分配意见,学校则按权重进行分配。
第七条 同一成果获得两个及以上的奖励,按最高的标准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对于已获得奖励后的成果又获更高层次奖励的,按差额奖励。
第二章 经费保障
第八条 经费来源
按照《攀枝花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攀学院〔2017〕7号)文件精神,绩效工资包含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50%,其中奖励性绩效工资中校级奖励占8%,科研奖励占校级奖励的15%。
第九条 根据学校的科研单项奖励预算总额JKY和学校当年科研奖励标准总额JKB,学校对文件规定的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调整系数为:TKY=JKY/JKB。
调整后的奖励标准为:奖励标准×调整系数TKY。
第三章 高层次科研项目奖
第十条 学校对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主持和参与的科研项目实行立项奖励和结题奖励政策,享受科研项目奖励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必须具备盖有项目发布部门公章的立项通知书,其中明确包含我校教职工姓名等重要信息;
(二)项目发布部门或政府部门资助的科研经费须下拨至攀枝花学院财务帐户,到账后接受学校财务处、监察审计处和科研处等部门的共同管理;
(三)严格执行学校和上级科研经费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高层次科研项目的奖励以项目到帐经费数量扣除外拨给其它单位经费和设备购置费以后的经费数量为奖励基数,按对应项目级别的奖励比例进行奖励,即奖励金额=奖励基数×奖励比例。高层次科研项目奖励
项目类别
|
奖励比例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
|
15%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
10%
|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
|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青年基金、西部项目
|
8%
|
国家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
|
6%
|
国家基地和人才专项
|
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
|
省部级一般项目
|
省部级平台及团队建设
|
3.6%
|
市厅级项目
|
4%
|
市厅级项目(平台、团队)
|
2.4%
|
横向项目、合作项目
|
2%
|
第十二条 横向项目和合作项目,学校对于奖励基数为5万元以上的给以奖励。
第十三条 高层次科研项目的奖励分为二个批次:立项奖励(50%)和结题奖励(50%);经费到帐后学校对每项项目给以立项奖励,项目按期通过结题验收后对每项项目给以结项题奖励。延期1年以上完成的项目、未完成的项目以及未通过结题鉴定的项目均不予结题奖励。
第十四条 每项项目奖励金额实行限额奖励,国家级项目每项项目奖励不超过10万元,省部级项目每项项目奖励不超过5万元,市厅级项目、横向项目、合作项目每项项目奖励不超过3万元。
第四章 科研成果奖
第十五条 学校对我校教职工取得的科研成果奖以颁奖单位奖励金额为奖励基数,按第十六条中的奖励倍数进行奖励,即奖励金额=奖励基数×奖励倍数。
第十六条 优秀科研成果奖励范围及奖励倍数:
类别
|
奖励倍数
|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
1.5
|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国家星火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人文社会科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
|
1.2
|
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科技进步类和国际科技合作类)、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其它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包括国家科技部认定的社会)等。
|
1
|
市级科学技术奖、市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
0.8
|
说明:
1.学校只对由各级政府发布的获奖成果予以奖励。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体颁发的奖项,不属奖励范围;
2.奖励等级由授予的证书级别确定;证书没有明确奖级的,由证书落款公章的行政级别确定;其它一些难于确定奖级的,或获得以国家部委、省政府认定设立的具有较高级别、有较高科技含量,但未列入第十六款规定范围的奖项,经科研处初审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讨论是否奖励及奖励标准。
第五章 学术论文、出版著作奖励
第十七条 在国内外相应级别的期刊正式发表论文及论文被收录,学校将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科研论文奖范围及标准
奖励范围
|
奖励标准/篇(万元)
|
以Review Articles(综述文章)、Letters to Nature(来信)、Progress Articles(综述文章)或Articles(文章)形式在《Nature》上发表的论文,以Review(综述)、Reports(报告)或Research Articles(研究文章)形式在《Science》发表的论文
|
8
|
以Brief Communications(简明通信)形式在《Nature》上发表的论文,以Brevia(简讯)形式在《Science》发表的论文,在《Cell》上发表的论文
|
5
|
SCI(Science Citation Index,科学引文索引)
|
中科院分区一区
|
5
|
中科院分区二区
|
3
|
中科院分区三区
|
1.4
|
中科院分区四区
|
0.8
|
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
1.2
|
EI(工程索引)
|
检索为JA
|
0.6
|
检索为CA
|
0.08
|
被A&HCI收录
|
0.6
|
被CPCI收录
|
0.08
|
人文社科
|
A类
|
3
|
B类
|
1.5
|
CSSCI
|
来源期刊
|
0.6
|
扩展期刊、集刊
|
0.3
|
CSCD
|
来源期刊
|
0.3
|
扩展版
|
0.1
|
中文核心期刊(北大版)
|
核心期刊要览
|
0.15
|
《新华文摘》论点摘要、《高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复印、《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论点摘要、《高校文科学术文摘》论点摘要
|
0.1
|
第十九条 发表在增刊的论文不予奖励,若其被SCI、SSCI、EI、A&HCI收录的按对应收录奖励标准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专著和编著)奖
1.专著:应该以项目为依托,主要论述科研著者本人的科研成果,其内容的60%为著者本人的科研成果。在A、B类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每部奖励0.6万元(A、B分类参照攀枝花学院科研考核办法)。
2.编著:属于编写,但有独自见解的陈述,或补充有部分个人研究、发现的成果,其内容至少应有30%为著者本人的科研成果。在A、B类出版社出版学术编著每部奖励0.2万元(A、B分类参照攀枝花学院科研考核办法)。
3.其它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 每部奖励0.3万元;其它正式出版的学术编著, 每部奖励0.1万元。
4.学术著作奖励由我校第一完成人根据参编字数进行分配;
5.对于有外单位参与的学术著作,按我校参编比例给予奖励。
第六章 学科建设贡献奖
第二十一条 凡在申报成功学科专业项目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或集体),学校将在项目验收合格后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奖励范围和标准
奖励范围
|
奖励标准(万元)/项
|
申报成功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授权单位
|
10
|
申报成功一级学科硕士点
|
5
|
申报成功专业学位硕士点
|
3
|
申报成功硕士学位(含专业学位)学科
|
2
|
第七章 申报、审核和异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 奖励的申报
申报方式: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个人在每年申报期内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佐证材料,所在单位汇总后报科研处。逾期不报或不申请的,科研处不再受理。凡有学术不端、科研经费使用不规范者,不得申报,不得奖励。
申报时间:每年1月—2月集中受理上一年度的奖励申请;
第二十四条 奖励的审核与异议处理
每年3月-4月科研处对教职申报的科研奖励材料的核定,并公示。对于审核中存在的异议,教职工可向科研处进行申诉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科研处根据教职工提供的佐证材料进行处理,对于科研处不能处理的异议问题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讨论研究决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凡申报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材料获取攀枝花学院科研奖励的,一经查实,由科研处报经学校批准,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 所有获奖人员和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税法规定依法纳税。
第二十七条 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原《攀枝花学院科技成果及科技工作奖惩办法》 (攀学院〔2003〕103号)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攀枝花学院
2017年3月23日
攀枝花学院科研津贴分配方案
攀学院〔2017〕16号
按照《攀枝花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攀学院党〔2017〕7号)、《攀枝花学院科技工作考核办法》(攀学院〔2016〕65号)文件精神,制定此分配方案。
第一条 科研业绩津贴按照“逐年核算、聘期结算”的原则实施。
第二条 年度科研基本任务的确定
(一)被考核人员的科研基本任务
被考核人员的科研基本任务以专业技术十一(十二)人员的科研基本任务
为基数,
=1.5分。
1.专业技术岗、有管理职能的专业技术岗和双肩挑是教学岗位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科研基本任务为
。
不同岗位级别的科研基本任务按
进行计算,
为岗位系数。不同岗位的
值按表1计算。
表1 不同岗位的
值
岗位级别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十一
|
十二
|
专业技术岗位系数
|
35
|
25
|
20
|
18
|
14
|
12
|
10
|
6
|
5
|
4
|
1
|
1
|
2.科研岗位的科研基本任务为
。
为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科研基本任务
的4倍。
3.有管理职能的专业技术岗和双肩挑是科研岗位的科研基本任务为
。
为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科研基本任务
的2倍。
4.经学校批准、考核合格的兼职从事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和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岗的科研基本任务为
。
为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科研基本任务
的2/3倍。
(二)单位科研基本任务的计算
单位科研基本任务
为本单位所有专业技术人员的科研基本任务的总和,实行年度核定。
。
(三)年度科研完成工作总量的计算
单位年度完成科研工作总量
为本单位当年所有被考核人员的科研工作量的总和。
第三条 年度超科研工作量的计算
(一)单位年度超科研工作量的计算
1.单位年度超科研工作量
为本单位年度实际完成科研工作量与本单位科研基本任务的差值,即
。
2.如果本单位年度实际完成科研工作量低于本单位科研基本任务,则该单位的工作量年度超科研工作量
为负值。
(二)学校年度超科研工作量的计算
1.学校年度超科研工作量
为所有单位年度超科研工作量
的和(不计算
为负值的)。
2.如果单位年度超科研工作量
为正数,可以依次冲抵聘期内的单位往年科研基本任务,冲抵的前提条件是首先满足当年单位科研基本任务要求,多出的依次冲抵单位科研基本任务
,然后再计算冲抵年的单位年度超科研工作量
值,补的单位年度超科研工作量
由科研处统一报人事处处理。
第四条 科研单位所有具有管理职能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业绩津贴总和为
。具有管理职能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业绩津贴在完成管理岗位职责任务的前提下,按管理岗位津贴系数计算。
表2 管理岗位绩效系数
3级
|
4级
|
5级
|
6级
|
7级A岗
|
7级B岗
|
8级A岗
|
8级B岗
|
9级
|
十级
|
3.2
|
2.8
|
2.3
|
2.0
|
1.5
|
1.4
|
1.3
|
1.2
|
1
|
0.9
|
第五条 科研工作量按照《攀枝花学院科技工作考核办法》(攀学院〔2016〕65号)计算。
第六条 科研工作量结果公示
学校科技工作考核办公室组织对各单位科研业绩津贴发放对象年度考核期间(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及第二轮聘任期间(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科研工作进行核定,各单位组织对本单位科研工作量的核定工作。每个考核期间的科研工作量以成果确定时间为准。考核结果在网上公示。
第七条 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科研业绩津贴发放方案,予以实施。
第八条 年度科研业绩津贴发放办法
(一)科研业绩津贴
是指为全校教学科研单位超出岗位职责规定的科研基本任务对应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占全校奖励性绩效工资中业绩津贴的10%。科研处根据每年全校超科研工作量核发单位科研业绩津贴,没有完成年度科研基本任务的单位不计发。科研单位有管理职能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业绩津贴从科研业绩津贴中划拨。
(二)科研业绩津贴发放对象
1.专业技术岗位人员;
2.有管理职能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双肩挑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
3.科研岗位人员;
4.科研单位有管理职能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业绩津贴。
以上人员均不包括离岗待退人员、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返聘人员、校外兼职教授与客座教授、管理岗位人员。
(三)年度科研业绩津贴的发放
单位年度科研业绩津贴
为本单位在全校年度超科研工作量所占的比例乘
,即
。
第九条 聘期科研业绩津贴发放办法
(一)单位聘期科研基本任务总和为
。
(二)单位聘期科研完成工作总量为
。
(三)单位聘期超科研工作量为
,即
。
(四)学校聘期超科研工作量
为所有单位年度超科研工作量
的和(不计算
为负值的)。
(五)聘期科研业绩津贴的计算
单位聘期科研业绩津贴
为本单位在全校聘期超科研工作量所占的比例乘
,即
。
(六)聘期科研业绩津贴的结算
科研处在聘期结束年根据聘期内各单位科研工作量超额完成结果,核算单位聘期科研业绩津贴,公示后报人事处统一划拨。
第十条 按照《攀枝花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攀学院党〔2017〕7号)办法,专业技术岗位的岗位津贴包含岗位职责中对应的岗位津贴,其中:专职科研岗位的岗位津贴全部为科研岗位津贴,非专职科研岗位岗位津贴的20%为科研职责对应的科研岗位津贴。
(一)单位当年完成科研基本任务即全额发放科研职责对应的科研岗位津贴,未完成年度科研基本任务的按比例扣减年度科研职责对应的科研岗位津贴。
(二)单位聘期内当年超额完成科研基本任务的,满足单位当年科研基本任务外,余下的科研基本任务可以冲抵往年不足的科研基本任务,并补发相应的科研岗位津贴。
(三)单位聘期内当年未完成科研基本任务的,可以用往年的超出科研任务补,并扣除往年发放的相应的科研业绩津贴。
(四)科研处根据各单位科研业绩津贴发放对象年度科研工作公示结果,向人事处提供当年未完成科研基本工作量名单,由人事处统一划拨。
(五)聘期结束后未完成聘期内科研基本任务的按比例扣减科研职责对应的岗位津贴,报人事处统一进行结算。
第十一条 体育部当年及聘期内达到或超过学校平均超科研工作量,按学校平均科研业绩津贴计发。
第十二条 本方案最终解释权由攀枝花学院科研处负责。
第十三条 本方案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攀枝花学院
2017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