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合同签订中涉及“规范性及风险过程控制”的问题
根据学校经济合同管理要求,结合在审定各部门(个人)合同过程中发现的一些情况,
整理出在经济合同起草、签订中涉及“规范性及风险过程控制”的相关问题今后予以纠正。
一、涉及的双方权益、事项不对等;如:只要求和明确(可操作)了一方的所涉及的违约、期限等。
二、合同未签订,但合同执行已经完成或提前进行(为付款需要而才签订合同)。
三、所定合同中总价额已确定,但条款中又涉及可能突破总额的内容,如涉及不可控的赶工费、工期延误等。
四、合同签订和执行中由于无可控制的条款内容,导致最后费用可能大幅度超出总价。
五、合同中的一些提法和用语不准确、不规范,甚至有违规之嫌。如出现“大约、几乎、相当于……”,将劳务费认定为“税后”等。
六、合同中涉及的费用标准无任何依据或依据不充分。
七、合同中缺少通用条款,如争议处置方式、实施时间、生效时间、未尽事宜另签协议等。
八、合同所涉及的违约责任的内容未详细具体列明,追责时缺乏操作性。
审计处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