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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学院合同业务控制制度
2018-10-30 18:33   办公室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经济行为,加强我校对外经济合同(协议,下同)的管理,降低经济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类经济合同的草拟及订立应依据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或工作协调会等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的具体要求。

第三条  学校各类经济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确保学校的正当权益,任何部门不得利用合同损害学校利益或牟取私利。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经济合同,主要是指以攀枝花学院名义,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与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经济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基建工程与修缮项目(含设计、监理、施工、BOT等)、物资设备采购、图书资料(含电子图书资源)采购、学校资产租赁、物业管理、银行贷款、债权债务清偿、对外投资、合作办学、委托服务、科学研究及科研成果转化项目、捐赠项目等各类经济往来的合同、协议、意向书等。

<>合同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合同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经济合同管理体制。校长全面领导合同管理工作,分管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岗位和部门职责履行相应的合同管理职责。

第六条  涉及需由学校承担支付责任的合同,业务承办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在经济合同起草前应落实资金来源,未落实资金来源的,任何单位(部门)均不得洽谈、起草和订立。

第七条  校长是合同的法定签署人。未经校长授权,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或学校二级单位(部门)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校长可以授权分管副校长或二级单位(部门)负责人签订属于其分管工作业务范围内的经济合同,一事一授权,《攀枝花学院经济合同签订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为校长授权他人代为签署合同的唯一形式(见附件1)。由学校教职工个人承担的科研、教研教改、高教研究项目和横向课题项目合同由职能部门负责人负责签署,不再由校长另行授权。

第八条  部门按以下规定履行合同管理职责:

一、经济合同业务承办部门

经济合同业务承办部门是指具体负责经济合同文本的起草、拟定、送审、报批、归档及履行等工作的单位(部门)。负责按规定做好合同拟定、批报、实施等相关具体工作。

二、经济合同业务主管部门

经济合同业务主管部门是指按照职责负责经济合同所属业务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具有经济合同审签、检查和监督等管理工作职责。各二级单位(部门)承办的经济合同的主管部门为学校对口的职能部门。

(一)合同业务主管部门须从行业规范、行业标准、行业政策和专业与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角度对经济合同进行全面审查和管理,做好合同签订后实施的检查督促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1.国际教育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国际、境外交流合作办学合同(简称“国际合作”类,表示为GJHZ)的审查和管理。

2.后管处:负责基本建设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修缮工程等经济合同(简称“基建”类,表示为JJ)和后勤服务与保障工作、校办产业经济合同(简称“后勤”类,表示为HQ)的审查和管理。

3.资管处:负责物资、设施设备、仪器、教材、图书(含电子图书)的采购、租赁,服务采购,各类物资捐赠等经济合同(简称“采购”类,表示为CG)的审查和管理。

4.科技产业公司:负责校内资产经营租赁等经济合同(简称“资产经营”类,表示为ZCJY)的审查和管理。

5.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按职责分别负责对外合作办学、培训经济合同(简称“普通教育”类,表示为PTJY;“继续教育”类,表示为JXJY)的审查和管理。

6.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技术、成果)的合作、开发、转让,科技服务,科技咨询等经济合同(简称“科研”类,表示为KY)的审查和管理。

7.计财处:负责金融合同、融资合同和各类资金捐赠合同(简称“计财”类,表示为JC)的审查和管理。

(二)经济合同编号由合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合同编号由3部分构成,其具体规定是:

1.合同类别简称(大写)拼音首字母缩写;

2.合同签订年度;

3.合同序号(阿拉伯数字,三位数)。

如:以教务处为合同业务主管部门的2018年签订的第一份“普通教育”类经济合同,其编号为:PTJY2018001

三、经济合同管理部门

经济合同管理部门是指具有协助经济合同业务主管部门承担经济合同审查、检查和监督等管理工作职责的管理部门。包括计财处、纪委办(监察处)、审计处、发展规划处和党政办公室。

1.计财处负责学校各类经济合同的经费来源、金额、支付方式和税收政策等条款的审查,确保符合各级财务制度和程序。

2. 审计处负责经济合同的签订程序和执行过程的监督工作。

3. 纪委办(监察处)负责经济合同的签订、执行过程中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

4.发展规划处根据经济合同业务承办部门的需要,负责组织学校法律顾问对经济合同文本的审查。

5.党政办公室牵头组织合同的印制、签署、归档等工作。

<>合同的审查和签订

第九条  经济合同订立时,应通过相应的审查程序。审查部门应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共同维护学校的经济利益。程序如下:

(一)对方当事人资格审查

经济合同业务承办部门在草拟合同前,应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提供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履约能力、资信情况、委托代理权限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经济合同业务承办部门草拟合同初稿

合同原则上应采用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文本,凡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必须采用标准文本。没有国家规定的标准合同文本的,各类经济合同的业务主管部门应设计统一的合同文本模版,合同内容应完整,合同的基本要素应齐全,即标的、数量、质量、价格或报酬、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条款应当明确具体,文字表达严谨。

(三)经济合同业务承办部门提交《攀枝花学院经济合同会签表》

经济合同业务承办部门向相关部门转送合同初审稿时,需提供《攀枝花学院经济合同会签表》同时,还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符合学校招标采购管理规定的,需提供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或招标纪要等;说明拟订合同的依据、目的。

2.不适宜招标的项目需提供不适宜招标情况说明。

3.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四)经济合同管理部门审核

经济合同管理部门对经济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应重点审查合同条款是否有损学校利益,是否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政策和规定,是否有经济合同约定支付标的经费来源,是否有履约保证等。经济合同业务承办部门可向发展规划处申请学校法律顾问对经济合同文本的审查。

(五)业务分管副校长审核签字

(六)分管财务工作副校长审核签字

(七)校长审核签字

已授权的经济合同,勿须校长审核签字。

(八)合同公示

经济合同应在一定的工作业务范围内予以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尽量杜绝经济合同存在的漏洞。

(九)会议审议

重大经济合同正式签订前,应按“三重一大”决策规定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十)正式签订经济合同

第十条  经济合同订立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合同审批及签署应由审批人或签署人亲笔签字,不得以签字章或私人印章代替。

第十二条  审核通过后的合同文本应加盖攀枝花学院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由党委行政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 合同文本学校保存一式三份,由计划财务处、经济合同业务主管部门、经济合同业务承办部门各持一份。

第十四条 经济合同会签程序中涉及到的各责任单位,要本着既严格程序又提高效率的原则,实行限时办结制度。一般性合同会签应在送达半日内完成,重要或重大合同会签应在送达两日内完成,全部会签程序完成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对逾期会签或久拖不签的责任单位,将在年度目标绩效考核时给予扣分处理。

<>合同的履行

第十五条  经济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

经济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合同的组织实施,保质、保量按期完成经济合同的约定事项。要建立《攀枝花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台账》,做好合同及相关资料的管理工作,不得随意处置销毁或遗失。对执行完毕的合同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报送情况,并于年末向合同业务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的经济合同执行情况。

合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相应类别合同的日常管理和合同实施的检查督促,建立《攀枝花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台帐》,做好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收集管理工作。年末将本年度本部门管理的经济合同的签订、管理、执行情况总结报送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或工作协调会通报年度经济合同执行情况,并牵头做好合同移交学校档案馆归档工作。

第十六条  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变更或解除的,应经双方协商后,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文本,并按前述流程报相关部门审核后签订。

第十七条  经济合同业务承办部门验收或提供相关证明后,计财处根据经济合同文本及相关部门签章办理资金结算。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计划财务处有权拒绝办理资金结算:

(一)发票或合同签批手续不完备的;

(二)资金结算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

(三)其他不符合资金结算条件的。

第十八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积极与对方协商解决,可签订补充协议进行明确约定。协商不成的,或发现可能严重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况,应及时上报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九条  经济合同作为学校或相关二级单位(部门)对外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保守合同秘密。

<>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未经授权私自订立合同,并造成学校经济或名誉损失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审查不严,造成学校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泄露合同秘密或学校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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